【逃犯条例】面对3罪仓务员获撤1罪即求讼费 官指自招嫌疑拒绝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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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务员涉嫌于去年10月把警方的催泪弹掷入两家茶楼,翌月又涉嫌在其背囊及仓库搜出汽油弹及100公升汽油。他原被控刑事损坏,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三项罪名,案件今(31日)于屯门裁判法院再提讯,控方撤回刑事损坏罪,及申请修改另两项控罪,惟辩方即要求取回三分一讼费,署理主任裁判官张洁宜听毕陈词后,认为被告有自招嫌疑,拒绝其申请,又案件押后至下月14日在区域法院再讯。期间被告须还柙。

被告吴伟豪在屯门法院获撤销一项刑事毁坏罪,但仍面对两项控罪。(资料图)

被告涉在货仓藏100公升汽油

被告吴伟豪(38岁,仓务员)原被控3罪,控方今申请撤回刑事损坏罪,并修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的字眼,指他于去年11月2日在元朗横洲福喜停车场外的公众地方,无合理辩解而携有1个盛有汽油的玻璃樽、3个盛三甲苯有机混合物的玻璃樽、4条布碎,以及1罐卡式石油气罐。

至于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则改为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指他同日在福喜街顺通贸易公司的货仓内,管有5桶共约100公升的汽油及主要成份为三甲苯的有机混合物、2个盛有汽油的玻璃樽、2罐卡式石油气、2个漏斗,及1个连管胶泵。

辩方要求取回三分一讼费

控方原指他于去年10月14日损毁元朗某两间茶楼地下的地毡,但今撤回控罪。辩方其后申索取回三分之一讼费,强调被告并非技术性脱罪或自招嫌疑。又称去年11月起三度向控方索取文件,至今只收到一份案情撮要,不清楚控方有何证据,质疑控罪基础薄弱,不解警员表示接到线报、有人认出被告,便落案起诉。

控方指被告当时与涉案人群当中

控方则指,闭路电视拍到被告与群众涌向案发地点,随即传出爆炸声。他认为被告当时出现在人群之中,已属自招嫌疑。惟辩方反驳道,控方的案情撮要指镜头拍到被告把警方的催泪弹扔入茶楼,与其说法有所出入。他续谓,控方自知证据不强而撤控;如有充足证据,大可继续控告。辩方认为,涌向案发地点便构成刑事毁坏罪,是不切实际。

张官听毕双方陈词,指被告被拍下与人群一同涌向案发地点,其后传出爆炸声。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出现属自招嫌疑,最终拒批讼费。

案件编号:TMCC213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