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案】司机被裁定非法取酬罪成 终院批上诉许可 9月审理
警方在2018年7月大举打击无牌出租车,有24名Uber 司机因而被控“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他们同被判罪成,需罚款3800至4500元不等。多名被告不服裁决,去年9月向高等法院上诉遭拒后,今日(20日)再向终审法院申请终极上诉。终院法官听取陈词后,批出上诉许可,处理《道路交通条例》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定义,并排期于9月1日在终审法院正式审理。
原审时共涉28名司机,他们于2018年被裁定“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成,被判罚款3800至4500元不等。当中有3名司机决定放弃上诉,亦有1名司机已经去世,因此现时的上诉人只涉24名司机。
马道立指 若认为现行制度不当 应申请司法覆核
24名申请人是次以3项理据申请上诉,即要求法庭裁定《道路交通条例》52(3)条中所定明“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准确定义,以及是次检控是否违反《基本法》第28条及33条中列明,香港居民人身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代表上诉人的英国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 陈词时指,以《道路交通条例》检控Uber司机,将限制香港居民选择职业的自由,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就反驳,法律上相关自由受政府法定发牌制度限制;如申请方认为现行制度不当或违宪,亦应交予政府考虑或另外申请司法覆核处理。
律政司指若批准就相关定议提上诉 将扭转公共交通体系
律政司一方则称,如果法庭批准就《道路交通条例》定义上诉,将扭转整个公共交通体系,并称如此先例一开,则其他类型的车辆,如GoGo Van 客货车也可加入取酬载客,此举有违《道路交通条例》的立法原意。
最终终审法院批准就有关《道路交通条例》定义上诉,但否决其余有关《基本法》第28条和33条的上诉。上诉将排期于9月1日处理。
案件编号:FAMC 5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