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酒喷智障童 女老师上诉失败 即时收柙服刑10月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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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特殊学校一名前女教师,两年前用消毒火酒喷向7名6至7岁智障学童,早前被裁定11项袭击儿童罪名,被判囚10个月。女教师不满定罪提出上诉,并争拗裁判官只考虑她“高度可能”令学童受到损害,而非法例要求的“相当可能导致”学童损伤为定罪基础,认为定罪不当,应判她无罪。又称她因被定罪而失去教职,承受很大压力,若然她上诉得值,亦不应重审,惟法官今驳回她的上诉,女老师并须即时押返监狱服刑。
官:上诉人确知火酒会伤及眼和身体
原讼庭法官全数驳回其上诉理据。上诉人代表律师先质疑,控罪基础遗漏了“不必须的苦楚或健康损害”的控罪元素。但高院法官认为,裁判官清楚确认上诉人知道火酒会伤及眼睛和身体,而故意袭击的健康损害本来就属于不必要,因此只要确认上诉人故认袭击带来身体损害,上诉人罔顾有关后果,控罪有否提到有关字眼已是可有可无。
另外,上诉人亦质疑未有足够证据裁定,她所使用的火酒是70%的2-丙醇,但法官认为,裁判官具足够环境证供作出有关裁定。法官亦不接纳上诉人提出有关行为未足以构成“相当可能导致儿童受到健康损害”的程度,法官认为香港判例都裁定过轻微的受伤也构成“损害”。
现年48岁的上诉人梁佩琪,被裁定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于保良局罗氏信托学校任教师时,用消毒火酒喷向6至7岁智障学童的脸和面部,涉案学童均有严重智障、失聪,、癫痫或言语障碍等不同情况,有关片段早前在网络上流传而揭发案件。上诉人在获保释等候上诉前,已服刑11星期。
案件编号︰HCMA 1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