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酒喷智障童被判囚 前教师指定罪不当 认为得值亦不应重审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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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特殊学校一名前女教师,两年前用消毒火酒喷向七名六至七岁智障学童,早前被裁定十一项袭击儿童罪名,被判囚10个月。女教师不满定罪提出上诉,并争拗裁判官只考虑她“高度可能”令学童受到损害,而非法例要求的“相当可能导致”学童损伤为定罪基础,认为定罪不当,应判她无罪。又称她因被定罪而失去教职,承受很大压力,若然她上诉得值,亦不应重审。法官押后裁决。

上诉人梁佩琪(右)称她失去教职及承受很大压力,若上诉成功都不应重审。(陈雯慧摄)

现年48岁的上诉人梁佩琪,已服刑了11周,早前获准保释候上诉,现淮继续保释外出,今日上诉获多名亲友到庭支持。

她的律师指出,控方根据《侵犯人身伤害条例》27条例检控上诉人,该条例列明控方须证明上诉人“相当可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控罪清楚写明是要达至“相当可能”的程度,但原审裁判官只以“高度可能(highly likely)”去考虑,而非“真正可能及重大危机”,故认为原审裁判官的裁决错误。

律师又指,被告因本案而失去了教席,现依赖储蓄为生,加上事件发生已久,学童实际受伤程度不致于需要将案件再发还重审,而且上诉人已受到教训,要求法官考虑公众利益,撤销上诉人的定罪之余,亦毋须发还案件重审。

上诉人被裁定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于保良局罗氏信托学校任教师时,用消毒火酒喷向6至7岁智障学童的脸和面部,涉案学童均有严重智障、失聪,、癫痫或言语障碍等不同情况,有关片段早前在网络上流传而揭发案件。

案件编号︰HCMA 1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