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署教导员收囚犯贷款9万 收受利益等罪成 判囚15个月
一名在赤柱监狱督导囚犯煮饭的惩教署教导员,被指接受两名囚犯家人五笔共9万元贷款,以在狱中优待该囚犯和另一囚友,被控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及三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案件今(24日)于东区法院裁决,裁判官裁定被告4条控罪均成立。裁判官判刑时指,接纳被告并无实际令囚友得益,但指以被告的公职身分接受贷款已经足够入罪,判15月监禁。
首被告朱家豪(41岁),惩教署工艺教导员;次被告江达隆(30岁),现于狱中服刑。二人同被控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指他们于2017年7月1日至24日间,串谋使朱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接受一笔4万元的贷款,作为朱倾向于或保持倾向于优待江的报酬。
朱另被控三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指他分别于去年1月16日、2月14日及3月7日,接受三笔分别为1万、3万、1万元的贷款,作为他优待另一名被指派到厨房工场工作、并受他直接督导的囚犯的报酬。
被告坚称有优待借款人
主审裁判官黄向戎裁决时表示,审讯中辩方表示被告想囚犯借款一事纯属私人借贷,并无任何意图使该两名囚犯得益,被告身处的机制中并无可能优待囚犯,而最终被告亦没有优待借款人。
但黄官表示,以被告的身份有权检查厨房囚犯的工作表现,更可以因应其表现调换岗位甚至安排将个别囚犯隔离囚禁。
无给予任何优待亦可判罪成
黄官又引述案例,指被告作为公职人员,与管理的囚犯有特殊关系,一旦接受囚犯的利益,即使被告最终没有给予囚犯任何优待,也已经干犯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由此,黄官最终判决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因家庭经济压力而借钱
辩方求情指,被告已婚、育有两名9岁和5岁的儿子。被告来自单亲家庭,学习成绩不佳,但一直努力工作和进修为家庭付出,希望可以为母亲、妻子及儿子提供最好的生活,是次犯案全因家庭的经济压力,而非自身的坏习惯。被告自被2年前被停职后,每天都有反思自身行为,深感悔意,并亲笔撰写求情信,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求情指被告己前途尽毁
辩方又呈上由妻子、母亲等撰写的求情信,证明被告顾家尽责,孝顺善良,加上经此案后被告前途尽毁,故希望法庭能考虑为被告索取社服令和背景报告,惟黄官表示案件严重,判囚无可避免,故拒绝辩方申请。
黄官最终接纳被告犯案前有良好表现,屡获嘉许,其背景亦表示他品格优秀,现已有悔意,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意图逃债,加上他经此一案再无任何机会任职政府公职,重犯机会极低,因此最终将刑期减至15月。
案件编号:ESCC180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