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警六月至今处理1429宗涉手机作证物案件 涉3721电话

撰文: 张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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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风波至今未平,近7,000人被捕。近日有被捕者表示,其已上锁手机内部分即时通讯纪录被控方列为呈堂证据之一,但他在被捕后从未向警方透露其手机的解锁密码,他上庭前亦未获告知警方已取得有关搜查令。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8日)回应立法会议员莫乃光提问,重申警方可在获得搜查令后查阅手机内容。他透露去年6月至今,警方共处理1,429宗涉及手机作为证物的案件,当中涉及3,721个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机。

李家超表示,由去年6月至今,警方共处理1,429宗涉及手机作为证物的案件,当中涉及3,721个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机。(资料图片)

李家超表示,由去年6月至今,警方共处理1,429宗涉及手机作为证物的案件,当中涉及3,721个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机,有关个案均在获法庭颁出搜查令下进行。他又指,一般而言警方会在取得法庭搜令后,才会为手机进行数码法理的检验,检验后取得的证据,会在相关案件的公开审讯中呈堂。

紧急情况才可无手令检查电话内容

李家超又指警方在获得搜查令后,查阅被捕人士的手机内容。他又引述高等法院在2017年10月27日一案件判词,指警方有权在被捕人士附近及现场,检取手提电话,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在没有获得搜查令情况下,而查看这些电话的电子内容。判词亦指出,就允许警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毋须获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后,检取的手提电话,或其他类似装置的电子内容。

李家超指,警务人员一直谨守通例下的规定,执法机关调查时,如有需要会根据相关法例申请搜查令,以获得搜查处所,或在处所找到的物件、文件及资料的权力,如裁判官认为申请不合适,可以拒绝颁出搜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