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少女覆核案】不满警方以手令取其医疗报告 官裁少女败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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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K本年8月11日的反修订《逃犯条例》的警民冲突中,右眼被击中受伤,她入院时声称被防暴警发射的布袋弹所伤,惟少女一直未有就事件报警。警方早前透过法庭手令,取得少女的医疗报告。少女不满警方未向她提供手令内容便取其报告,认为做法无视其私隐,因而申请司法覆核。高院今(17日)就其申请颁下判词,裁定少女败诉。

申请人K指警方申请手令不当,申请司法覆核被裁败诉。(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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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获法庭准许以英文字母K作代号, 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警方早前已答应会封存及不会用该报告。

官指少女未有利用现有机制作申请

法官在判词指,申请人没有独立的权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该手令。根据现有机制,申请人可在实际或有进行的法庭程序中质疑手令的效力,并在提出合适的理据后,申请警方向她出示有关的搜令,惟直至现在,申请人都未有利用上述的机制行事。

法官又指,除了为追讨损害赔偿外,亦有潜在的法律渠道让申请人质疑手令是否有效,但申请人至今未有利用这些渠道。答辩人未有按申请人要求向她出示该手令,亦不表示答辩人侵犯了她在法庭提诉讼的权力。

法庭因此判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并要她支付讼费。

申请人指警方做法无视其私隐

申请人的律师早前陈词指,警方应按手令涉及人士的要求,提供手令的内容,让涉案人士可到发出手令的裁判官面前,作出陈述。申请人又指,手令无迫切性,而警方的做法亦无视她的私隐。

警方的代表回应指,执行任何手令会影响涉案人士的权利,但手令由司法人员批出,他们非橡皮图章,会就每次申请作考虑。他们又指,要求警方向受影响人士提供手令内容,是不切实际。

申请人可循其他途径取得手令

法官在判词指,本案涉及两项议题,第一为申请人有否独立的权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该手令;第二为答辩人不同申请人出示该手令,是否侵犯了她在法庭提出诉讼的权力。

申请人认为,受手令影响的人可要求执法机关要出示手令,答辩人却反驳指,此举会令潜在的疑犯在得知他们或被调查,并要求警方出示手令。法官指出,现行的法例未有此授权,又指申请人可循其他法律途经去取得手令,例如申请查阅证物(discovery)。

有其他方法挑战批手令的决定

对于不出示手令,是否侵犯申请人在法庭提出诉讼的权力,法官指,虽然申请手令是单方面的聆讯,但申请人仍可透过司法覆核等方法,挑战批出手令的决定,该些程序中,申请者和答辩人都可出席。

法官又指,本案申请人没有被阻碍使用其他法律途经,她亦一直有法律代表。对于申请人指未有见到该手令,便不知道是哪一位裁判官发出,从而无法联络。法官则认为,申请人可向裁判法院查询。

警察公共关系科就爆眼少女案的回复:警队知悉法庭的裁决,会作出适当跟进。

案件编号:HCAL264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