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毁轻铁两少年如未能赔28万 有两个可能结果
撰文: 李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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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分别17及15岁的男子于今年9月7日凌晨,在屯门区三个轻铁站破坏闸机等设施。两人早前承认3项刑事毁坏罪,还押至今午(3日)于屯门裁判法院接受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张洁宜判二人入更生中心,以及分别向港铁赔偿逾14万元。
大律师陆伟雄说,赔偿属被告的责任,而非监护人的责任。如被告无法如期交出指定金额,法官有可能要求被告改服监禁式刑罚,亦可能改为民事索偿,或者要求被告分期赔款。如此案件改成民事索偿,被告便需直接向港铁赔款。
17岁郭姓被告及15岁被告于上月已承认三项刑事毁坏罪,案情指二人于今年9月7日凌晨,于屯门蝴蝶邨轻铁站、屯门泳池站和兆康站破坏5部售票机、7部拍咭机及12部闭路电视。张洁宜当时下令两人须各向港铁赔偿逾14万元。
赔偿属被告责任 非监护人
大律师陆伟雄说,赔偿属被告的责任,而非监护人的责任;法庭只着眼于被告是否能交出指定赔偿金额,不会在意背后由谁人或哪些组织提供财政支援。
如被告无法如期交出指定金额,将需要上庭向法官解释,再由法官颁判命令。陆称,法官届时可能要求被告改服监禁式刑罚,亦可能改为民事索偿,或者要求被告分期赔款。如此案件改成民事索偿,被告便需直接向港铁赔款;如被告申请破产,则能免除赔偿。
陆表示,法律上,破产虽可避过民事索偿赔款,但被告需一辈子背上破产纪录,“只系为咗14万,值唔值得摧毁一生呢?”他表示需审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