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牙痛求医未上庭 法官坚持聆讯继续 男子定罪后觉不公求翻案
被裁定贩毒罪成的被告,称他因为牙痛因而缺席了半天的审前程序,惟当时正在处理其警诫口供的呈堂性,原审法官却明言除非被告已死或快要死,否则法庭都会继续,又认为对被告没有影响。但被告指,就在这个下午,碰巧传召了疑诱使他招认的警员,最后法官裁定其警诫供词可呈堂,他最后亦被定罪成及被判入狱8年半。该被告认为原审法官的处理不公,令他无法得到公平审讯,今(28日)在终审法院要求翻案,终院押后裁决。
曾在会面录影作招认
上诉人邹浩贤在高院经审讯后被裁定贩毒罪成,指他于2016年8月21日,在粉岭祥华邨贩运约41克的冰毒。
控方案情指,邹当日被两名警员截查,并带到附近残疾人士厕所搜身,检获涉案冰毒。控方指邹警诫下承认买下毒品自用,警员有把他的话记在记事簿下。邹在录影会面也道出相类说法。
早上到庭已感不适
惟案件带上高院处理时,邹却称是非自愿下作出招认,故在案件正式开审前,先在没有陪审团下,进行一个名为“案中案”的程序,以决定警员记事簿中和录影会面可否呈堂为证供。
该“案中案”程序在去年2月9日星期五审了一个下午,周一早上续审时,邹透过律师告知法庭他感到不适,但原审法官却回应说,可以在邹缺席但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其代表大律师当时指,这是其中一个做法。至上午约11时,邹要求在其缺席下继续聆讯,获原审法官批准。
除非死去或快死否则聆讯继续
法庭经过早上小休后,辩方律师称邹下午需要看医生,法官再重复其之前说法,更指除非他死去或将会死去(unless he was dead or dying),否则“案中案”都会继续,并指此举对上诉人没有损害。之后邹有被送返法庭,直至1时的午饭时间。
缺席聆讯传召关键警员
至案件下午再开庭时,辩方律师指邹因牙痛问题,已返回收押所。而案件则在上诉人缺席下,审讯下午继续传召证人作供,并传召了一名邹指称诱使他招认的警员。
邹翌日返回法庭,并有在随后的“案中案”中自辩,是警员诱使他承认管有涉案毒品,又指毒品其实属于和他同行的女子。原审法官未有接纳邹的说法,但接纳了警员在“案中案”的口供,裁定警员记事簿和录影会面都可呈堂。而邹最终亦在审讯中被裁定罪成,被判囚8年半。
上诉庭法官翻看文件时发现
邹曾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但他当时并无律师代表,故未有提到“案中案”时曾出现他缺席聆讯一事,上诉最终被驳回。惟上诉庭的法官在撰写判词时翻看相关文件,发现了此事。但由于上诉庭当时已决定驳回其上诉,因此不再重开上诉案处理此议题。
邹非自愿放弃其出席审讯
邹在终审法院上诉时有律师代表,其上诉书面陈词强调,《人权法》列明被告可享出庭受审的权利,期间可立即给予律师指示。其律师指,邹当时非自愿放弃其出席审讯的权利,而当时处理的正是针对邹的重要证据。
未有再庭无法给证人压力
上诉方认为,被告出席审讯,可看及听到证人作供,而相关作供是用作指控被告。即使被告已给予指示,大律师可作出盘问,但被告若被剥夺在庭,将无法面对证人及给予证人“压力”。上诉方强调,“正义不仅要伸张,还须彰显于人前”(Justice must not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斟情让被告缺席必须谨慎处理
上诉方强调,法官可斟情在被告缺席下继续审讯,但用此斟情权必须非常谨慎,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该斟情权。但本案的原审法官未有解释,为何本案是例外的情况,可使用该斟情权。
斟情权是否恰当 审讯是否公平
终院法官马道立指本案要处理两部份,首先为原审法官是否正确行使斟情权,在被告缺席下继续审讯。而若原审法官非正确行使斟情权,则要考虑案件是否公平审讯。
代表邹的大律师谢英权强调,原审法官错误行使斟情权,剥夺邹的权利,又强调若邹在场的话,会对证人的作供造成“压力”。惟马官问,该控方证人是否在之后的审讯中仍有作供。谢大律师指,该警员之后也有作供,但原审法官亦裁定涉案警员记事簿和录影会面都可呈堂。
质疑会否令外界质疑本港的系统
律政司的代表回应指,邹一直有大律师代表,原审时有大律师代表出庭,该大状亦得到邹的指示。此外,整个“案中案”只有六名控方证人,邹缺席期间,只传召过一名证人。
法官麦嘉琳则问,此类情况会否令外界质疑本港的系统,律政司代表回应指,的确要考虑公众的观感,但认为本案不属法官所指的情况。
终院法官押后裁决。
案件编号:FACC 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