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少年藏镭射笔等判入更生中心 官强调判刑与立场无关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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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运动以来首宗受审定罪的案件,今(25日)于西九龙法院少年庭判刑。少年在9月份一次在屯门的游行开始前被截查,遭搜出镭射笔、改装长伞等,被控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共2罪。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裁决前,修改涉及镭射笔的控罪,并裁定2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少年今被判入更生中心,辩方申请保释上诉被拒。苏官判刑时强调,刑罚与被告的立场及诉求无关,他有权有自己的意见,惟必须以合法和平的方法表达。

少年到步屯门时,被警员搜出其随身物品有改装伞及镭射笔等。(资料图片)

被告案发时年仅15岁,被捕后不久于生日前答辩。尽管案件在少年庭处理,但由于第二项控罪是以《公安条例》提告,现时16岁的被告须被判处 “监禁式刑罚”。

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就被告管有镭射笔,控方只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作出检控;而指他藏有改装雨伞及改装行山杖,则引用刑责较重的《公安条例》,控以“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两罪均指被告在今年9月21日,在屯门站公共交通交汇处附近管有上述物品。惟苏官认为控方的证据与指控不符,裁决前将首罪改成有意图而藏有攻击性武器,并裁定两罪罪成。

被告已被还押两个月

法庭索取劳教中心、教导所、更生中心等报告量刑。代表被告的大律师赵嘉铭求情透露少年因过度活跃症而学业滞后,并染上不良习惯,但报告整体属正面,也有赞少年有礼合作。赵大状续道,虽报告建议判入更生中心,但年轻的被告已还押逾2个月,望法庭判以即时释放的刑期。

刑罚与被告立场及诉求无关

苏官谓,刑罚与被告的立场及诉求无关,他有权有自己的意见,惟必须以合法和平的方法表达。任何人在示威集会中管有攻击性武器,都会威胁到前线执法人员、影响社会安宁,甚或妨碍合法表达意见的人,故阻吓性的即时监禁式刑罚是无可避免。

被告曾有不良嗜好

苏官引述报告透露,少年因体能不足,不宜判入劳教中心。另外,少年玩滑板时认识不良朋辈,以致行为有所偏差,今年初曾有不良嗜好。他认为,更生中心提供有规律的训练,少年有机会进修、受心理辅导及职业训练。刑满后,被告或要受监管令,若违令该令则须返回中心。

勉励少年不要气馁

少年曾向惩教职员表露悔意,称想完成中学学业,并成为滑板教练。苏官勉励少年不要因学业不好而气馁,指每人有各自的天分。他又指,其老迈的父亲辛苦养育两兄弟,望少年好好回报他,不要令父亲担心。

更生中心的刑期为3至9个月,辩方申请保释就刑期上诉,但遭拒绝。

官指有大律师去信法庭

修成平头装的少年出庭时向公众席的亲人点一点头。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在判刑前表示,上次定罪后收到一位执业大律师的信件,就保释、判刑表达意见。苏官指该信针对裁判官行政上的职能,不涉及本案,信件抄送予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他亦在庭上让控辩双方阅览信件。

被搜出全副装备

少年在游行开始前,被搜出带备喷漆、护膝、护目镜等物品。苏官早前裁决时指,若一心想和平游行,不必携带全副装备。他又质疑以镭射笔照向人身或建筑物有何意义,裁定少年带备镭射笔的意图,是射向警员或他人的眼睛,以造成伤害。

官指镭射笔可伤眼及皮肤

苏官称,镭射笔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但信纳专家的证供,判定涉案的镭射笔可伤到眼睛及皮肤。另外,辩方曾指出该镭射笔难以造成实际伤害,苏官则认为案件的重点是被告有意无伤人的意图。

伞篷可露出47厘米伞杆

被告现场被查问时表示准备参与游行,雨伞用以遮太阳,但破损了。苏官不信纳此说,指拉下伞篷后会露出47厘米的伞杆,质疑持“破伞”在防线前徘徊的目的。他道,露出该节伞杆会增加攻击的距离,认为雨伞经过蓄意改装,目的是在游行中使他可躲在伞篷后攻击警员或其他人。

苏官又分析指,行山杖拆掉手柄后,两端均为金属,更易伤人,例如用以投掷时便加强了攻击力。他判定行山杖也是经刻意改装。

案件编号:TMCC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