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判辞解读二】政府有合法目的 也须平衡市民保障
高等法院两名法官今裁定《紧急法》有违宪之嫌,故特首引用该法而新定的《禁蒙面法》亦告无效,然而法官亦有就禁蒙面的需要作出分析,指蒙面确有壮胆效能,亦确有示威者在蒙面后肆意违法,警方亦难以执法,故认为政府有合法目的定立这法,然而该法若连和平、合法的集会也加以限制,是超乎合理需要,因为有些参与和平集会的示威者,确有不同的合法理由需要蒙面,立法时亦须平衡对市民的保障。
立法为阻示威者产生壮胆效应
两个申请人分别为:24名泛民主派议员,及梁国雄,答辩人为行政长官、律政司司长及警务处处长。
政府代表在聆讯时指,订立《禁蒙面法》为阻止示威者产生“壮胆效应”,利用蒙面隐藏身份犯法,以及方便警方执法、调查及进行检控。
近月暴力示威者均有蒙面隐藏身份
法官指出,这数个月以来有不少示威者阻路、手持武器冲击警方封锁线、损坏公物、商场、银行、向警方及地铁路轨投掷汽油弹等,而这些暴力行为逐渐升级,当中较为暴力的示威者多半会以口罩、防毒面具等隐藏身份。
政府毫无疑问有合法目的立法
法官亦指出,资料显示愈来愈多学生及年轻人参与暴力行动。法官称基于维持治安及保障公众安全,政府毫无疑问有合法目的订立《禁蒙面法》。
法官认为,虽然有证据显示《禁蒙面法》未必能有效阻止情况,但专家证供显示蒙面的确会产生“壮胆效应”,政府定立《禁蒙面法》与其合法目的有合理关连,所以法庭认为真正的争议在于限制是否合乎比例。
非法集结本身属违法行为
法官遂逐一分析《禁蒙面法》所施予的限制,认为非法集结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在非法集结中禁止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不属过于严苛,亦认同政府所指,若市民发现正在参与的集会渐演变成非法,理应尽快离开,而非戴上面罩保护自己。
未经批准集会可以可很和平
不过,就未经批准集结而言,法官认为有关集结也可以在和平、没有暴力成份的情况下进行;至于有关获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和游行,有关集会和游行也可以在和平情况下进行,禁止市民蒙面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私隐、言论自由、以及他们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
参与者有合法目的蒙面
法官又指,有关同性、劳工或新移民权利的游行一直以来都是和平及有秩序地进行,而参与者或有不同的合法目的去蒙面,他们或不想被认出或被他人知道支持相关的社会议题等,而且《禁蒙面法》中提到只要在游行或集会现场便受到限制,即包括围观者、急救员等,规例中受限制的对象非常含糊,规例亦不符合对基本权利作最低程度侵害的原则。
有鉴于以上情况,法官认为《禁蒙面法》对于合法及和平集会施予超符合理所需的比例。
新法未有平衡市民受保障的权利
再者,就警方可在公众地方要求市民脱下面罩以确认身份而言,法官引述不同案例指,警方不应被赋予随时可要求市民脱下口罩的权力,只有在情况涉及危害公众安全及秩序时,才可使用这权力,但《禁蒙面法》却没有限制警方在甚么情况下才可要求市民脱下面罩,有关权力超过合理所需,无法平衡市民应受到保障的权利。
法官未有在判词作任何命令,根据司法机构网页上的资料,高院将于周四(21日)作指示聆讯。
案件编号:HCAL 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