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判辞解读】危害公安范围太广 裁《紧急法》违宪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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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郑月娥今年十月初,就修订《逃犯条例》后的连串事件,令社会情况持续不稳,以“危害公安”为由,引用《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惟随即引来更大争议,有多名市民及议员求法庭覆核有关决定,亦有就《紧急法》的合宪性作争议。
两名高院法官周家明及林云浩今就案件下判词,认为特首若基于“危害公安”的情况,便可引用《紧急法》立下新法,范围过于广泛,可作引用的情况既含糊又主观,但在订立规例上却可有很大权力,而立法会能施予的限制亦有限,故认为《紧急法》是违反《基本法》。

24名泛民议员认为《紧急法》有违宪之嫌,提出是次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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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并无把立法权赋予行政机关

两申请人分别为:24名泛民主派议员,及梁国雄,答辩人为行政长官、律政司司长及警务处处长。

法官在判词指,《基本法》并没有将立权力赋予行政机关,只是赋予行政机关签署或拒绝签署法案,以及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基本法》也不容立法机关授权行政长官立法、修订或废除法例的权力。法官认为引用紧急法所订立的规例,与真正的附属法例大相径庭,亦显示紧急法事实上将立法权赋予特首,让特首定立主要法例,并非单单是附属法例。

紧急法赋予的立法权广限制小

法官举出数个紧急法下的规例与附属法例不同之处作解释。法官认为紧急法并非用来赋予其他机关相关权力,以执行主要法例,例如《禁蒙面法》并非用以填补任何主要法例的空隙,而是首条关于蒙面的法例,与附属法例的性质不相同。法官指紧急法定明,特首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有关权力毫无疑问十分广阔,也没有任何相关限制。

条例无定义何谓紧急或危害公安

再者,紧急法可在特首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使用,但条例中没有对有关情况作出定义,而“危害公安”的定义可以非常广阔。正常情况来说,若附属法例与主要法例相抵触,附属法例会视为越权,但若主要法例与紧急法下的规例相抵触,却会变成无效。另外,紧急法更可将违反规例的最高刑罚定于终身监禁,与本身附属法例的最高刑罚有所不同。

有长毛之称的梁国雄称,禁蒙面法令香港局势升温。(朱棨新摄)

立法再废除 影响无法逆转

对于政府方所指,紧急法下的规例定立后,立法会仍可透过“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行使其法定职权,但法官认为,即使立法会最终废除有关规例,却无法逆转规例从生效日至废除日所衍生的法律后果。

立法会职能会被削弱

法官直言紧急法创造了另一制定主要法例的方法,而有关立法程序却完全不受法例所限,当特首认为紧急法提及的情况出现,特首便直接成为立法机关,而立法会的职能会被大大削弱。

法官续解释,虽然法庭并非认为特首在《基本法》下没有拥有任何紧急权力,但基于“危害公安”的情况而言,紧急法的范围过于宽阔,可作引用的情况含糊及主观,但其所订立的规例却拥有很大的权力,而立法会能对规例施予的限制却十分不稳定,故裁定紧急法违反《基本法》。

法官裁定《紧急法》违宪,而《禁蒙面法》的条文,部份亦超乎合理需要。法官并无在判辞中下达命令,根据司法机构网页上的资料,高院将于周四(21日)作指示聆讯。警方在今天的记者会上,已表示暂不会再引用《禁蒙面法》执法。

案件编号:HCAL 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