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校友手机号码交经纪被指触犯私隐条例 东主不服被定罪提上诉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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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竣杰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地产公司东主未经大学校友同意,把校友姓名及手机号码交给一名女保险经纪,该女经纪致电给校友促销被拒,男东主及女经纪均被指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被控,然而最后只有男东主被裁定有罪。男东主不服,认为控方须证明他知悉该经纪会用校友的资料作直接推销,才能定他的罪,认为定罪并不稳当,今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梁竣杰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未有在提供个人资料用直接促销前采取指明行动”罪名,被判罚款5千元,他是首名因为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5J条被定罪的案例。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田奇睿陈词时称,立法会制定有关法例时,目的是确保个人资料私隐得到保障,同是亦要与商业运作取得平衡,条例只是监察直接促销行为,而非监管任何推销行为。他又指,直接促销在法例中包括任何形式的通讯方法,如邮件、传真或电话通讯等,所以若有第三者取得他人个人资料,直接上门推销,便不属直接促销。

律师:控方须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才可定罪

律师指出,控方在证明一名人士干犯“供个人资料用直接促销”时,必须证明该名人士的犯罪行为及意图,就如一名清洁女工,她从她人手上得到别人的个人资料,她却把资料扔掉,若控方未能证明她把资料扔掉涉及犯罪行为,无法证明她有触犯私隐条例。

上诉人的案件中,控方亦须证明被告存在犯罪意图,并清楚知道他的行为,即把第三者的资料给予他人,是促使他人作直销用途,而非单只是证明他人“有可能”作直接促销,便把他定罪。

同案女经纪裁定无罪

上诉人被指在前年1月,把一名校友的资料交给任保险经纪的女友人谭雪简,谭在同年2月7日致电该校友促销,该校友没有兴趣便挂线。

裁判官早前裁定上诉人未取得校友同意,便把校友的个人资料交给女经纪,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但女经纪与校友对话时间短,未进入促销程序,不能排除她会按公司指引,先取得对方同意才进行促销,故判她“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罪名不成立。

聆讯押后至9月1日继续。

案件编号:HCMA 4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