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口头同意将亲友联络转交保险经纪 或违私隐条例
撰文: 林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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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下,将朋友的电话或其他个人资料交予他人作促销用途,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保险业总工会表示,保险、地产和传销等行业,都有以人际关系介绍客户的习惯,市民转介电话时容易误堕法网,提醒市民小心。
一名地产股东,在未经校友同意下将对方英文名及手机号码,交予一名保险经纪,后来经纪两度致电推销财务计划。去年12月30日,该地产股东被判违反《私隐条例》第35J条“资料使用者在提供个人资料前,须采取指明行动”的条文被罚款5000元,保险经纪脱罪。这次案件是该条例2013年成立以来首宗案例;根据法例,违法者最高可被判监3年及罚款50万。
保险业总工会理事长张伟良表指,市民有时会把亲友的电话转介给保险经纪,透过保险经纪向亲友介绍服务和商品,有关做法随时违反《私隐条例》,“有好东西介绍(给朋友)都会坐监,市民很容易误堕法律陷阱。”他又指私人专员公署对2013年才成立的《私隠条例》新条文宣传不足,希望政府加强宣传。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郭伟强亦指《私隠条例》新条文中有不清晰的地方:“按照法例,将朋友的电话交给保险经纪前,要先通知对方,获对方书面同意,再向朋友表明会将资料交给谁,对方的业务是什么等等。”他认为过程中涉及资料繁多,市民亦未必了解经纪的资料,“《私隠条例》新条文令市民不敢把朋友电话转介给保险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