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控方再发现程序“漏招” 涉藏爆炸品被告撤控后再控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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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律政司上周四发现警方未经其同意便落案起诉,今(22日)再揭同类事件。警方7月拘捕一名香港民族阵线成员,指他涉在荃湾某工厦存有一批怀疑爆炸品,控以一项管有爆炸品罪。被告被捕后被押上庭,之后一直未获保释,至今还柙达93日;控方最近才发现案件未经律政司司长签出同意检控书,今天上午急忙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补镬”,撤销被告的原有控罪,交上同意书后,再控以相同罪名。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11月13日。
被告卢溢燊(27岁)被控于今年7月19日在荃湾德士古道142号隆盛工厂大厦20楼一个单位内,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三过氧化三丙酮。
控方申请撤控获批,法庭稍作休庭让控方准时文件。控方其后呈上同意检控书,新的控罪书字眼无变,控方称需时调查,获裁判官批准,被告未有保释申请,继续还柙。
上周大角咀案出现同样情况
上周四一宗涉及两名被告在大角咀藏有怀疑炸药案提堂时,亦出现同样情况。该案中,律政司早上收到警方文件,发现对方未得其同意便落案起诉。律政司随即检视并修改控罪内容,于下午取得司长签批,将案带上法庭。控方要求把原本的起诉书撤回,呈上司长签署的文件及新的控罪书让法庭处理。据悉,控方会覆检过往文件,相信同样情况应不会再出现。
案件编号:WKCC399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