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两男涉藏爆炸品 警未取律政司同意提控 案一度延后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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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被指于大角咀某单位藏有可制造爆炸品的粉末及改装的手提电话装置,各被控以一项制造或管有炸药罪。案件今午(17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检控官指警方未取得律政司同意便落案起诉,因程序出错,故申请撤回该些控罪;新的控罪书罪名不变,但内容则删去了改装电话装置等字眼。被告暂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12月12日再讯,以待警方再作调查。其间被告须还柙,交由惩教看管。
被告依次为董上琳(23岁,兼职销售员)及丁展峰(17岁,学生)各被控一项制造或管有炸药罪。控罪指,他们于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树街75号某单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钾和硫。
警落案时未取得律政司同意书
法庭近下午5时始开庭,检控官随即向裁判官及辩方致以“万二分抱歉”,指罗官席前的控罪(案件编号WKCC3939)是警方未取得律政司的同意书便落案起诉。由于程序出错,控方申请撤回案件。
律政司修改字眼后继续
罗官批准申请,稍作休庭后再处理新的控罪书。而原先的控罪是指,2人于涉案单位明知而保管爆炸品,即是可用作制造爆炸品的化学原料粉末,和2个可用来制作土制炸弹的已改装手提电话装置连电路板。
律政司下午4时批出检控书
据了解,此案的控罪须由律政司司长签批。律政司今早收到警方的文件,发现对方未得其同意检控书便落案起诉。律政司检视后再修改控罪字眼,约于下午4时签出同意检控书。
案件编号:WKCC3939、WKCC394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