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资料不公开住址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支持

撰文: 麦凯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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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将于 2019 年 11 月 24 日举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在 10 月底将区议会候选人的资料刊宪时,将不会公开他们的“主要住址”,改为刊登其“主要地址”。私隐专员黄继儿对此新措施表示充分支持,并提醒候选人、政府部门及民意调查组织须遵从私隐修例规定。
私隐专员再次提醒大众,进行网上起底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行为,有可能干犯《私隐条例》第64条,属刑事罪行,后果严重,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本港近年发生数宗与选举有关的大型资料外泄事故,私隐专员再次呼吁各持份者可细阅私隐署于2017年12月出版的《给候选人、政府部门、民意调查组织及公众人士的选举活动指引》,提醒相关的持份者在不同阶段的选举活动中处理选民的个人资料时,必须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减低资料外泄事故发生的机会。

指引资料并列举过往相关的投诉个案作出解说,就候选人及其所属政治团体而言,只可收集选举活动所需的个人资料,并须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告知资料当事人;若取得个人资料的来源并非直接与选举有关,须在使用于选举目的前取得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确保取自选民登记册中的个人资料用于选举法例中订明的目的;向选民提供选择拒绝接收候选人的选举宣传通讯,并备存拒收选举宣传通讯名单,避免向名单上的人士进行拉票;及选举活动后不应保留任何因该选举目的而收集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