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记协忧警员增加截查记者 私隐专员指无违现行法例
政府昨日(4日)公布引用《紧急规例条例》,由今日(5日)凌晨起实施《禁止蒙面规例》。香港记者协会发声明,表示十分忧虑规例生效后,将增加记者被警员截查、盘问及拘捕的机会。记协指出,有关规例根本不设豁免条款,仅提及一旦被检控,被告上庭受审时可用“专业或受雇工作”等合理辩解作为辩护理由。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表示,禁止蒙面虽然令个人的容貌显露,但在没有记录容貌的情况下,则不属于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收集了“个人资料”,故此 立例禁止市民在示威中蒙面,与现行条例并不存在冲突,强调不容罪犯以私隐作为 “避风港”。
记协:不设豁免条款 记者被捕只能庭上辩解
记协表示,新闻工作者在采访示威活动时,经常会配戴防毒面罩,以免被催泪弹和胡椒喷剂释出的有害及刺激物所伤。尽管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天在记者会上表示,记者将会获得豁免,但该会指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有关规例根本不设豁免条款,仅提及一旦被检控,被告上庭受审时可用“专业或受雇工作”等合理辩解作为辩护理由。
记协认为,这种只能用于法庭上的辩解,对于在现场采访的记者所能提供的保护十分有限,无助记者免受截查和盘问,甚至被拘捕,认为势必阻碍传媒的正常采访, 进一步削弱公众的知情权及损害新闻自由。
民权观察认为政府在未有咨询公众及没有经过立法会审议的情况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做法违反香港一贯的立法程序,并以行政命令新增刑事罪行,形容“是极权政府的做法”。民权观察认为,政府以《禁止蒙面规例》对参与和平集会的人士施加限制,是不合比例地限制集会及表达自由。惟民权观察的声明无提及示威者暴力破坏情况,只再次指控警方以“过量武力及任意拘捕的方式镇压示威活动”。
个人私隐专员:不容罪犯以私隐作为 “避风港”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出,私隐权属基本人权,社会上有意见认为 《 禁止蒙面规例》一旦生效,市民的个人私隐可能受到限制,然而个人私隐权并非绝对的权利,是受法定的制约,其中重要的考虑是公众利益。因此在行使个人私隐的权利之时,亦需要与公众利益两者达致平衡,既要考虑如何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亦要考虑照顾社会的整体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国家安 全。
公署表示,当有罪案、严重不当、不诚实或舞弊的行为发生时,为了可即时及有效地防止或侦测这些行为,以及基于拘捕、检控或拘留犯罪者的考虑,涉案者的个 人资料私隐权利并不会凌驾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上,违法者不容以私隐作为 “避风港”或“避难所”。
公署重申,若政府或执法机构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例如市民示威期间被摄录,便须根据《私隐条例》规定,在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 个人资料方面,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