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指警方在612集会滥用武力 岑子杰等入禀求司法覆核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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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阵于6月12日在中信大厦一带举办反修订《逃犯条例》的集会,惟当天警方在毫无警告下向人群发射催泪弹。民阵召集人岑子杰及一名当天参与集会的示威者,指警方当天向中信大厦发射催泪弹的决定属违法及违宪,今(12日)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要求警方要保障市民参与和平集会的自由,亦要求警方要与集会负责人保持沟通,避免用催泪弹、胡椒喷雾、橡胶子弹及布袋弹等方式驱散示威者,并宣告当中提到警方将政总一带集会定性为暴动的禁止集会通知属无效。

民阵召集人岑子杰。(张浩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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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民阵召集人岑子杰及当天出席集会的一名示威者杨国明(译音),被告为警务处处长及律政司司长。

入禀状指,2019年6月12日在中信大厦外的集会,是获警方批出不反对通知书,当日下午3时立法会附近爆发警民冲突,警方开始以催泪弹、胡椒喷雾、橡胶子弹及布袋弹驱散示威者,进行驱散后,警方又在添美道及龙合街设立防线。

指警方在毫无警告下发催泪弹

事发时在中信大厦一带的集会仍是和平的,但下午约4时,警方在毫无警告下发射催泪弹驱散在中信大厦聚集的示威者,而大批示威者需要跑进中信大厦躲避。警方在当晚11时才向民阵发出禁止集会的通知,提到由于政总一带发生一连串暴力及违法事件,上述地点的集会定性为暴动。

警未给示威者足够时间离开

岑指当时中信大厦的集会仍然维持和平,与立法会的冲突无关,即使警方认为两个集会相关,也无迫切需要发射催泪弹,警方可以只捉拿相关犯事的人。即使警方要发射催泪弹,也应预先提醒集会负责人,并给予充足时间及清晰路线,让示威者离开。

认为警方当日滥用武力

惟因为当时没其他路线离开,示威者只能一窝蜂跑进中信大厦,造成混乱。岑认为警方在毫无警告下发射催泪弹属违法,警方并向当时没逃走路线的人群直接发射催泪弹,更构成酷刑行为,属于滥用武力。

岑更指出,不同文件均显示催泪弹对人体有害,亦或会引致严重后果,故使用催泪弹时必须要受法例所限制。

事后才发禁止集会通知

再者,中信大厦集会未有任何暴力事件、混乱事件,或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发生,而有关禁止集会的通知,在事件发生后才发出,若有关通知能够追溯至事发时的集会,该集会因而被视为非法集结,有关情况并不合法。原告直指警方当时做法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公安条例》、《基本法》、《警察通例》等规例。

另外,鉴于近日的大型示威活动增加,岑希望法庭可尽快开庭审理案件。

案件编号:HCAL267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