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律政司未检控梁振英 郭卓坚等求覆核决定被拒
前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大利亚企业公司UGL 五千万元未有申报, 律政司最终未有就此事,及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将调查相关文件交特首办修改作出检控。“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社民连成员曾健成质疑郑若骅的决定,并指郑等人未有征询外聘大律师的法律意见,是违反检控政策,要求司法覆核。早前亦正式向法庭申请覆核许可,法官今(6日)颁下判词,拒绝颁下覆核许可。法官指申请人没有合理争辩之处,也没有胜算。
申请人指未征询外聘律师意见
申请人为郭卓坚及曾健成,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
代表申请人律师在申请覆核许可的陈词指,律政司司长作决定前,未有征询外聘大律师意见,是违背检控政策。律师续指,若案件涉及公众利益或令人觉得有偏见,律政司应征询外判法律意见。
辩方反驳指错误理解政策
律政司的代表反驳称,若申请人以为案件涉及高官,便须征询外间意见,直指这是错误理解检控政策。
但申请人认为,政策要求在有利益冲突或市民可能有偏颇印象时,才需向外间进行征询。惟律政司司长郑若骅非梁振英完全任命,并不构成利益冲突。
未能证决定超出宪法限制
法官在判词指,《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根据案例,当律政司的检控决定属不合宪时,法庭才可干预其决定。申请人提出的理据,包括错误演译征询外聘大律师的政策、程序不公等,都不足以显示律政司不检控梁和周的决定,是超出宪法上的限制。
法庭不宜在本案中审视证据
此外,申请人指相关法律和证据显示,检控梁和周有合理的定罪机会。惟律政司未有衡量相关法律和证据,因此不检控梁振英和周浩鼎的决定属不合法。
法官在判词指,不会考虑此理据。因为考虑此理据时,法官就要检视是否有足够证据检控梁和周。根据香港的法律制度,裁定一个人是否干犯刑事罪行,是透过审讯时考虑案中的证据作决定。如果现时法官去检视是否有足够证据,对梁和周并不公平。
郭卓坚在得知结果后指,将会和律师商讨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律政司未寻独立意见惹争议
梁振英在任行政长官时,被发现未上任前曾收取澳大利亚企业UGL 5000万元未有申报。2017年立法会亦成立委员会调查事件,却被发现有份调查的立法会议员周浩鼎,曾将调查相关文件交特首办修改,从而引来争议。廉政公署及律政司于去年底决定就事件不作任何检控,律政司解释称,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该400万英镑的款项,以及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申报他成为特首之前会获得款项的金额等,认为证据不足,惟外界关注为何律政司在决定是否检控前,无有寻找独立法律意见,认为其决策不稳当,两名市民郭卓坚及曾健成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惟法官认为二人无胜算且证据不足,今拒颁覆核许可予两人。
案件编号:HCAL 2882/2018,HCAL 68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