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覆核案】市民不满未有检控 律政司:不应凭司长一句话定断
律政司早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前特首梁振英涉收UGL 5000万未申报事件,及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将调查相关文件交特首办修改等,均未作检控。社民连成员曾健成及“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不满决定提司法覆核,两人今(23日)在高等法院申请覆核许可,他们的律师指,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以“只有涉及律政人员的案件,才会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说法,是错误理解及运用有关原则,惟律政司代表却反驳称,律政司决定没有违反原则,申请人亦不应单凭司长一句说话认为决定不当。法官听罢陈词,押后裁决。
申请人为郭卓坚及曾健成,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
有涉高院案寻求外聘法律意见
申请人代表律师指,有关外聘独立法律意见的原则,若案件或会令人觉得有偏见或涉公众利益,律政司便应外聘独立法律意见,但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却在去年12月26日称“只有涉及律政司人员的案件才需要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为由,在梁的案件中,未有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申请人指出,过往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涉偷步买车,及前行会成员林奋强偷步卖楼等,两案均涉及高官,亦有外聘独立法律意见,以防止偏颇或利益冲突,可见律政司司长错误地理解及运用有关原则。
指梁及周或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再者,根据律政司司长的说法,律政司只会就涉及律政司人员的案件才外聘独立法律意见,有关原则会限制了他们履行宪法责任。
申请人又指,按法律原则及相关证据,梁振英有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及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周的行为亦有机会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二人均有合理机会入罪,申请人更形容,梁振英在相关合约下犹如一名兼职,根据《基本法》第47条,他应作出申报。
认为梁收款项等同现金财产
法官一度质疑有关合约是否算得上《基本法》第47条所指的“财产”,申请人解释,按有关合约,梁振英有资格获得该5000万元,即等同现金财产。法官亦询问梁振英在任期间,有否证据显示他优待UGL或双方有否任何生意来往,申请人则指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并不须证明有任何实际的作为。
只凭郑若骅一句话理据不足
律政司代表则反驳称,申请人只以郑若骅其中一句说话,作为她错误理解及运用相关原则的证据,这个证据非常薄弱,亦对郑不公平。律政司续指,当案件涉及利益冲突或表面偏颇,律政司才会寻求外聘法律意见,又反驳说若司局有聘用独立意见,或会被视为较有政治智慧,但强调不外聘也没有违反原则。
律政司指涉及行为未致严重程度
再者,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言,有关行为需要达至“严重”程度,才能够入罪,律政司质疑,有关行为是否能够达致“严重”的程度,又指梁振英并未受雇于UGL,合约只要求他遵守禁止竞争条款、不作对UGL有利益冲突的行为。而周浩鼎将调查UGL专责委员会文件,有交予特首办修改一事,没有证据显示梁振英以特首身份施压,亦没有证据显示周不同意有关修改。
案件编号:HCAL2882/2018、68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