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大律师吁举报可疑选民登记 盗用地址最高判监14年

撰文: 郑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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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事务处在本月接获最少344名市民反映,有陌生人以其住址作选民登记,《香港01》也收到一名市民投诉,指收到陌生人的选民通知书,有“种票”之嫌。
有大律师指出,任何人都不可利用他人地址作选民登记,否则属制造或使用虚假文书的罪行,最高可处监禁14年。而若有关人士在选举中投票,亦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
大律师又提醒,如市民发现有可疑信件,应尽快通知选举事务处,以免惹上麻烦,本年度提出申索或反对的法定限期为下周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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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地址作选民登记,将构成制造虚假文书;如进而在区选投票,会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资料图片)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指,选举事务处已表明,如选民制造或提供虚假住址证明,而意图使选举登记主任接纳,即属制造或使用虚假文书的罪行。

“写错、无心之失”未必可成抗辩理由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71条,任何人制造虚假文书,有关行为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4年。而若有关人士其后在选举中投票,便触犯由廉政公署负责执行的《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

如有人以“写错、无心之失”等作抗辩,会否较难作出控告?陆伟雄表示,视乎法庭是否接纳这说法,但他认为地址并非符号或个别笔划,而是一连串的文字,较难以写错作辩解,“如果住天水围,有无可能写住喺尖沙咀啊?”他续指,如有人在虚假住址的选区投票,若想推塘为无心之失,就更是“不攻而破”,证据更为有力。

选举事务处回复查询时亦提及,任何人士在选民登记或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中,作出任何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即触犯选举法例。处方如在处理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有任何可疑情况,会严格依法处理,将个案转介执法机关作调查及跟进。

如发现有人利用自己住址登记为选民,应如何处理?

选举事务处指,如巿民收到不属其本人或同住者的登记通知书,可以告知处方并将通知书退回,以便处方覆核有关申请,并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市民提出申索或反对的法定限期下周日(25日),而正式选民登记册将于9月25日发表。

陆伟雄亦指出,如市民发现可疑信件,却没有举报,并不违法,但就可能令自己惹上麻烦。他解释说,因若有相关调查时,“可能会查你当时点解唔出声,可能就会连累你,你系有责任通报。”

受反修例风波影响,今年区议会选举竞争将十分激烈。(资料图片)

家住大埔富亨邨、涉嫌被人挪用住址登记作选民的吴小姐也提醒,市民应提高警觉,发现可疑通知信时应主动举报,“选举事务处无办法逐个检查到住址证明,如果自己唔讲,可能过咗选举先会有人知。”她称家人收到可疑信件后,已退回民政事务总署,“选举事务处职员后来同我讲,民政事务总署只系负责乡事委员会选举嘅选民登记,如果退去民政事务总署,佢会慢慢弹返去选举事务处。”

“反映”与“投诉、举报”有不同 权利要认清

记者并发现,市民如发现可疑信件时,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选举事务处的跟进方法亦略有不同。如市民退回一些可疑的选民登记书,将会分类为“反映”,处方会作出覆核及跟进,市民未必可以得悉跟进的结果;而若市民向处方作出投诉或举报,则属“投诉/举报”个案,处方会在不泄露个人资料下,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跟进情况。

另外,若市民提出反对,反对有人以其居住地址登记为选民,处方会将该个案呈交审裁官作出裁决,如审裁官接纳,相关的选民登记会被取消,即代表可以DQ有关陌生人在本选举年的投票权。至于“反映”、“投诉/举报”的个案,选举事务处会因应覆核结果而作出跟进,如发现个案属于文书错误或选民在登记表上将部份居住地址错误填写,处方会寻求审裁官批准更正有关的选民登记资料;只有当申请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时,处方才会寻求审裁官批准将其选民登记取消。

市民亦可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提供资料,以便处方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