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律政司专员︰法庭有需要 可要求特首公开决定原因
立法会保安局事务委员会今(4日)继续讨论修订《逃犯条例》。律政司国际法律专员曾强表示,法院在处理司法覆核时,可以审视行政长官发出的移交令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恰当等,而有案例已显示,法院有需要时,可以要求行政长官公开有关移交决定原因、行使酌情权原因。特区与内地进行司法互助,一定要合符香港的人权要求。
另外,在修订后的个案形式的移交中,法庭把关时可监察有无按照额外条文,如请求方过往有无守信、由谁执行承诺等,法庭都会检视。
立法会法律顾问曹志远指出,移交与否时,会考虑是否错误、不公义、有压迫性等,是由特首考虑,但非由法庭决定是否将疑犯交付拘押时考虑,质疑特首按案例不用公开交代批准移交与否的理由。另外,曹志远要求澄清如何执行检控时效,政府新修订提出一个新限制,即请求方须保证在有效检控时效内提出移交。
就特首考虑移交与否时,所行使的酌情权,曾强表示,特首作出相关决定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战,法庭有需要时,可以要求行政长官公开有关移交决定、行使酌情权原因。就检控时效问题,有案例已指出,假使疑犯会因时效过期而令到在引渡国无法接受公平审讯,会成为疑犯的坚实理据,指出特首的移交决定是错误。曾强表示,相信去到具体个案,特首行使的酌情权,可以考量法律、人道、事实问题,以及会否有公平审讯等。
立法会法律顾问律政司副国际法律专员(司法互助) 林美秀表示,回归前旧的引渡法,行政机关的确是会考虑检控时效,而之后特区政府已无相关时效规定。不过,虽然法律无要求行政机关考虑起诉时效,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认为检控失时效而被引渡,会引致在当地有不公平审讯,有案例已显示,法庭是有空间去考虑,该情况下的移交会否引致不公义。而按现时新修订,行政机关同意加入检控时效安排,特首在决定移交时是必须考虑该因素,否则可招致司法覆核。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过往移交逃犯,最多涉及的罪行类别,依次为毒品及贩毒、谋杀及误杀案、强奸及性侵、以及洗黑钱等严重罪行。他指,假若有恐袭在未签订协议的国家地区发生,杀了二百多人的主犯逃至香港,可以如何处理,是现实问题,罪行犯案时是知道在当地是会面对审讯,而当地的受害人家属,可以见证罪犯得到应有惩罚,属公义权益,移交不应只交到司法排名相若或更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