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修改议事规则受质疑 市民指下调会议法定人数违宪求覆核
立法会于前年表决条改议事规则,把“全体委员会”降至20人,有市民认为此举违宪提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8日)就案件进行聆讯,申请人的律师陈词时指,《基本法》有关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应同时适用于立法会的“大会”及“全体委员会”,该条例定明会议的人数不能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认为这条文应用样适用于“全体委员会”之上,又透露立法会之前亦有咨询过法律意见,他们的看法相同,故认为把“全体委员会”人数下调实属违宪。辩方却指“全体委员会”只是立法会下的一个委员会,会议在同一地点举行只是为方便。
申请人为“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和有“长毛”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答辩人为立法会主席。而律政司司长亦以有利害关系为由成为案件的第三方。
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议员一半
根据《基本法》第75条列明,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若全体议员人数为70人,法定人数须为35人,惟修改议事规则后,把“全体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定为20人,远低于全体议员一半的人数。申请人认为,该条文不应只适用于立法会的“大会”,亦应合用于“全体委员会”,意即把法庭人数降低是违宪的。
两种会议应等同相待
申请人的律师指出,立法会的“大会”和“全体委员会”,同由立法会所有议员组成,“全体委员会”的主席亦为立法会主席。
这两种会议,均由全体议员组成,分别只在于,草案在立法会上首读时,议员会以“大会”的身份发言,首读完成后,会议会变成“全体委员会”继续讨论,审议法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两种会议的举行地点、审议议题亦一样,外人难以看出两者的分别,故认为法庭应等同相视这两种会议。
立法会咨询意见看法相同
律师认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定立第75条时,即有关立法会法定中数的规定,不会把条例设于只适用于立法会的大会,而不包括在全体委员会上。
他又补充,立法会曾就此议题咨询英国御用大律师和本港的资深大律师,他们均认为这条文亦适用于全体委员会。
辩方指两种会议非同一组织
惟代表立法会主席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反驳称,该条只应用在立法会的“大会”。余解释,立法会的“大会”是根据《基本法》而成立,惟立法会的“全体委员会”则由立法会成立。
余强调,即使立法会的“大会”和“全体委员会”,同由立法会所有议员组成,但相同的成员不代表两者是同一组织。
开会地点相同只为方便
余强调,“全体委员会”是立法会下的一个委员会,而且是暂时性质,根据议事规则成立。 对于申请人认为由于两者举行地点及审议的议题相同,便认为应视两者为相同,余认为此观点流于表面,认为申请人亦未能处理这两种会议在宪制上的分别。余又指,开会地点相同只是为了方便。
案件编号:HCAL1094、112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