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颖案】控方欲证陈同佳或具杀人意图 官强调本案只涉洗黑钱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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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陈同佳涉在台湾行凶杀女友潘晓颖后返港,因两地没有引渡协议,令他无法被引渡到台受审。港府因而提出修改《逃犯条例》,引发争议。而陈在回港后,只干犯了用潘的提款卡取款1.9万,他只认洗黑钱罪。控方原要求在案情中,加入陈和潘到台湾前的通讯纪录等段落,以证明陈具犯罪意图,并强调所涉指控涉及谋杀或误杀,惟法官指陈在调查中承认了杀人,这或令人不公或不满,但他在本案只被控洗黑钱,控方最终未有加入相关案情。

被告陈同佳(左)在高等法院承认洗黑钱,但案情指他在警诫下认杀死了女友潘晓颖。(网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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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原想控谋杀终未成事

被告陈同佳,20岁,原被控4项洗黑钱罪,以及3项属交替控罪的盗窃罪。虽然控方曾在案件早前提讯时,表示或考虑加控谋杀罪,最终未能成事。而案件于去年12月31日在东区法院提讯时,被告已承认4项洗黑钱罪,他今在高等法院再确认承承控罪,四罪涉及金额1.92万港元。

原想加入两人出发前通讯对话

法庭原本只定今天聆讯为提讯,事缘控辩双方就案情有争拗,控方欲把部份涉及被告的通讯记录加入,遭辩方反对,双方一度想召问用以争议案情的“纽顿聆讯”,以处理未能同意的案情,原预计需时5天。据悉,相关段落涉及被告与女事主潘晓颖在出发往台湾前的一些讯息对话。

控方代表在庭上指,相关段落反映被告在离港前的想法,又认为被告在案中是谋杀或误杀潘,这或会对判刑有影响。

被告曾认杀人或令人觉不公

惟法官彭宝玲指,本案要处理的是被告承认洗黑钱的罪名,牵涉的罪行是被告偷取了死者的财物,而不是谋杀。同时,本案的交替控罪亦只是盗窃罪,并非谋杀罪。

法官续指被告虽然在调查期间承认杀人,但最终只被控洗黑钱罪,她明白有人会感到不公和不满,但强调本案只是处理被告洗黑钱。

加争议段落不会令被告大幅加刑

法官最后指出,被告承认在潘死后,偷取她的财物,而争议的段落非显示被告有预谋下偷窃,故认为争议的段落,不会令被告遭大幅加刑,最后控方亦没有把相关的段落纳入案情。

案件押后至4月29日判刑,陈自去年3月在港被捕,已被还押逾一年,他现继续还押。

案件编号:HCCC40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