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过马路案】被告如厕迟到被罚100元 称受创要官赔170万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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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籍女子,因涉不小心过马路罪名被控,惟她在审讯期间,声称因如厕而迟到一分钟,却遭裁判官罚100元保释金以确保以后准时出庭,后来该保释令获撤销。女被告认为该裁判官发出保释令属错误,令她自由及情感受损,更因到庭而加剧其骨折痛楚,因而入禀向该裁判官索偿170万元,包括100万惩罚性赔偿。
原告Thapa Kamala,被告为东区裁判法院暂委特委裁判官何丽明。
如厕迟到一分钟被罚100元
入禀状指,原告于2016年4月在大潭道遭的士撞倒,留医两个月,事后遭票控“行人疏忽”。案年去年1月开审,原告因如厕而迟到一分钟,何官要她交出100元保释金以担保她日后按时出席审讯。
指法官羞辱其律师
入禀状续指,原告当时需靠拐杖撑扶,何官无合理原因拒绝因如厕而迟到的解释。另据《裁判官条例》第18条,传票案中的被告如有律师代表,则毋须现身庭内;原告有律师代表,故何官并无司法管辖权强制她出席应审。原告形容何官批准保释却迫使她到庭的做法,与缉拿她无异。
原告再指,其律师代表抗辩时遭何官多番不当地打断,何官又羞辱、嘲弄及威胁代表她的大律师梁耀祥及律师候振辉。
索偿包括100万惩罚性赔偿
入禀状透露当时辩方律师曾引案例说明裁判官无此权限,原告亦曾要求转裁判官但被拒。原告同年就何官的保释令入禀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最终律政司于本月撤销何官的命令。
原告现入禀区域法院,指何官的行为损害她的自由,又令她心情受创,分别索偿30万及20万;她当时骨折未愈,因出席聆讯而加添痛苦,索偿20万。原告再就到庭的交通费、衍生的午膳费用、索取医疗报告等索8800元赔偿,另要求100万惩罚性赔偿。
案件编号:DCCJ17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