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郭卓坚称判词不准转让丁权? 汤家骅:非判案重点
丁权覆核案裁决,法庭确立男性新界原居民可以私人地,向政府申请兴建丁屋,属于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传统权益。不过,法官在判词曾提及,男丁兴建丁屋属自住用途。然而,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自住用途”的部份并非判词重点,他不认同判词对转让丁权或卖丁行为有进一步规管或影响。大律师何旳匡同样表示,因此相关判词提及丁屋政策应自用,纯属背景资料,不应过度解读。
判词提及丁屋政策涉自住用途
法官今早颁下判词中,多次提及丁屋政策涉及自住用途。例如在免费建屋牌照的部份提及1967年,行政局内部备忘录写明“在集体官契底下,村民可以在自己的农地上建屋,作自住用途。”之后法官再提及男丁申请在丁屋用作自己或家人,所用免费建屋牌照。
郭卓坚称不准转让、不准卖 汤家骅:不认同说法
对此,郭卓坚今早向传媒表示︰“这判决有一部分满意......另外你要自己地,不准转让、不准卖。”他认为判决对丁权作出规限,包括“不准转让、不准卖”,变相有机会杜绝套丁等行为。现时全港每年约1000间丁屋落成,但当中多达500间丁屋在建成后5年内便会转让,当中不少涉及套丁及图利,因此丁屋政策的原意是否涉及必须自用相当令人关注。
然而,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就表示,今次判案有两个重点:丁权可追溯至清朝而不单是1972落实的“小型屋宇政策”、以官地或拨地形式予男丁建丁屋属违宪。“自住用途”的部份并非判词重点,而判词确立了男丁在私人地上建申建丁屋的权限,他不认同判词对转让丁权或卖丁行为有影响的说法。
何旳匡:不应过度解读
大律师何旳匡同样表示,今次覆核案的重点只是丁权是否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并非丁屋政策必须为男丁所用,因此相关判词提及丁屋政策应自用,纯属背景资料,不应过度解读。至于今次丁权覆核案对沙田套丁上诉案有否影响?何表示,沙田套丁案本身属刑事案,属男丁向政府诈骗自己持有土地(实际由发展商持有),同样与今次覆核案的重点有别,两者影响不大。
113. It is not, I understand, to be in dispute that before the War and for several decades after the War, consent to applications by villagers for free building licences were, in practice, restricted by the District Officer to male villagers applying to build village houses for their own use or the use of their families within their own village area, where the applications were not objected to by the village communities .(从二战前至二战后数十年,若无其他村民反对,村民的免费建屋牌照申请(即以私人地建丁屋),实际上受地政官规限。而相关男丁于村界申请的丁屋,自己或家人所用。我认为此项并无争议 。)
过去10年近4,700间获批转让
根据地政总署规定,男丁以私人地建丁屋或换地方式批出的丁屋,一般受制于五年的转让限制,即男丁不得在取得完工证后的五年内转让丁屋,而在该五年期后,村民可在市场自由出售丁屋,不受任何限制。至于以获批在官地兴建的丁屋,则受制于永久的转让限制。
不过,现时地政总署容许男丁申请于五年转让限制内,转让其丁屋业权,获批的申请者只需缴付补地价,即该土地截至申请撤销转让限制当日的十足市值,与已缴付地价的差额,以及行政费用,丁屋就即时可以自由转让。发展局资料显示,过去10年共有近4,700间丁屋获批准撤销转让限制(见下表)。
过去10年获地政总署批准撤销转让限制的丁屋个案数目
年份 |
批准撤销 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 |
2017 |
435 |
2016 |
409 |
2015 |
462 |
2014 |
577 |
2013 |
485 |
2012 |
404 |
2011 |
493 |
2010 |
454 |
2009 |
474 |
2008 |
494 |
总数 |
4,687 |
资料来源:发展局去年7月11日就公民党议员陈淑庄查询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