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拆局】郭卓坚明赢实输 原居民“输粒糖赢间厂”

撰文: 张嘉敏 王洁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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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的丁权。案件于去年12月开审,历时多月后于今日(8日)宣判,郭卓坚部份胜诉,如以私人协约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属于违宪,意即丁屋权本身合法,如用公家地就不合法。
虽然法官裁定申请人郭卓坚部分胜诉,但今次结果却首次确立了丁权受《基本法》保障,结束了丁权是否属于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的多年争论。而参考过去五年数字,在私人土地批建丁屋的个案均占逾8成,以私人协约方式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则只占少数。换言之,今次裁决难以真正摇动现行的丁屋制度,原居民在官司中可谓“输粒糖赢间厂”。

1972年时任新界民政署长黎敦义(前排左三)在立法会宣布实施丁屋政策。图为70年代他到访屯门乡事委员会的合照,他身旁为当时屯门乡事委员会主席刘皇发(前排左四)。(图片来源:经民联)

根据现行的措施,若原居民有意兴建丁屋,若建屋地属官地,要由私人协约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批出;私人土地则要申请免费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ce),亦可以换地(Exchange)批出小型屋宇契约。

首次确认丁权受《基本法》保障 判决有利原居民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权权利。根据高等法院颁布的判词第130条,法官裁定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权受《基本法》保障,不过,以私人协约方式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则属违宪。

过去丁权争议不断,不少原居民坚持丁权是他们的“合法传统权益”之一。然而,根据《基本法》第40条,当中只列明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保护,并未有明确指出丁屋政策属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之一;反对丁权人士则认为丁权只是当年原居民和港英政府的协议,指丁屋政策根本不是原居民传统,遑论是“合法传统权益”。

不过,今次的裁判却指出,以免费建屋牌照批的丁权,均属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故今次的判决,首次承认了丁权可与《基本法》挂勾,反而强化了原居民建丁屋的法律理据。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于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日(8日)宣判,裁定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权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协约方式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则属违宪。(张浩维摄)

私地获批申建丁屋占逾8成 受判决影响丁屋仅占少数

因此,今次判决中值得留意是,虽然法官裁定以官地建丁屋违宪,但原居民利用私人土地建丁屋的权利,则未有影响。

翻查发展局数据,在2013至2017年间成功获批的丁屋申请个案,均以免费建屋牌照批出的占多数,五年间占逾8成。相反,若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政式批出的丁屋,则只占最多15%及3%。换言之,即使今次结果裁定申请人郭卓坚部分胜诉,但受影响的丁屋其实只属少数,但占多数批出丁屋的方法,仍然合法,更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

同时,根据地政总署数字,2008至17年间正接获的丁屋申请数字,由1,810减至1,129宗,但正处理的申请数字却不断增加,十年间由7,613宗增至8,548宗,增幅达一成,反映当中或有不少原居民苦候多年,仍然等待政府批出土地建屋,故以私人协约批出的土地只占少数。乡议局执行议员林国昌今日在庭外更承认,私人协约方式或以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是旧时做法,现时已几乎“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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