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僭建水池案 辩方:略加计算也知不构成危险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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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丈夫潘乐陶涉在住所花园僭建案,控辩双方今(28日)作结案陈词。控方指,《建筑物条例》的原意是保障建筑物安全,控方认为水池属永久建筑,形成的压力或影响建筑结构,被告须向屋宇署提交申请。辩方则指,被告是资深的工程师,稍作计算也知道水池不会构成危险。裁判官将于下月23日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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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乐陶,78岁,被指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为屯门小榄海诗别墅3号屋业主,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一个水池构筑物;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条。
水池用途及设计均属永久建筑物
代表控方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结案陈词指,被告是业主,且水池在入住期间才出现,被告必然知悉建水池一事,却未有向屋宇署提交文件。蔡指,水池的用途、设计等显示它是作永久之用,属于条例中的建筑物。
控方强调水池无获署方批准
蔡续道,控方毋须证明水池超荷,而控方只提出水池可造成很大压力,并无指会超荷。他重申此案争议为被告有无递交文件,及有无获署方批准。他谓,辩方专家同意要查看图表及计算,才可验证水池安全,而其早期的检测也曾误用了另一楼板的重量作计算。控方认为,这更反映出署方的监管及批准对确保楼宇安全之重要。
辩方:略加计算便知水池无危险
代表辩方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Gerard McCoy)的结案陈词就指,条例并无界定何为建筑物,他认为要按情况考虑,并指控方证人的考量不妥。
辩方又强调,水池不会影响建筑结构,绝无构成危险。他指被告是注册工程师,其香港工程师学会会员年资逾40年,亦曾担任主席,只需稍作计算便可知道水池没有危险。
案件编号: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