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赴京与最高法院签民商事互认协议 或致港版新百伦案?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18日)在北京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为回归以来两地签署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协议包括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互相认可和执行的范围,香港之后要本地立法,协议才可生效。
大律师汤家骅解释,协议涉及违约、欠债,及侵权案件等,意味著内地部分民事判决同样适用于本港。他举例称,若于内地被判侵权品牌日后或同样被禁止于本港出售。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称,相关协议曾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主要针对离婚、家庭财产争议等,认为整体对法律界为好事。
若于港提侵权申索 其产权须受香港法律保护
根据去年11月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讨论文件,“民商事”案件包括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争议、因订婚协议而起的财产争议,及知识产权的争议。不过,破产、债务重组、继承遗产等则暂不会列入协议内。另外,若就侵权行为在香港提出申索,侵权行为必须于香港发生及其产权受到香港法律保护;若香港法院认为认可和 执行判决明显违反香港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香港公共政策,必须拒绝执行申索。
协议共有31条,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纳入两地互相认可及执行的范围内;而协议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新百伦”案件现本港?汤家骅:视乎有否在港注册
因应内地采用“申请先决”的商标法,即先注册商标登记的一方会被受保护,令近年不少知名品牌被抢先在内地注册商标,后更被反告侵权。当中以著名跑鞋品牌New Balance个案最为人熟悉,品牌于2016年被大陆品牌“新百伦”反控告侵权,New Balance更被裁定败诉。
被问及相关判决会否同样适用于本港,行政会议成员、大律师汤家骅称须视乎品牌有否在港注册,协议须尊重本港既有的商标条例及知识产权法。
内地方可申请禁止侵权品牌于本港销售
汤家骅续称,若于内地被判侵权的品牌在本港出售,原告人可向本港法庭申请禁止侵权品牌于本港销售。不过,由于协议不设追溯期,故不能追讨协议生效前所造成的金钱损失。他又指,协议目的为减少两地不一致的法庭裁判,而非推翻内地的案件审议。他解释,协议适用于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向本港法庭申请跟从内地判决。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称,若两地的法律判决出现矛盾,本港法庭必须跟从本港法律作出裁决。相关协议曾于去年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主要针对家庭财产争议等,他认为协议整体对本港法律界而言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