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案】警员称看片逾千小时未见人被掳 林拍台:做假做到咁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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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成员林子健前年声称被掳走及在大腿打钉,事后却被指虚报被掳案续审。控方下午传召另一警员作供,并称以步姿等认出林,又指有留意林说话时左边嘴角会向上翘,又说已看片1500至1800小时,未见有人当日在旺角街头被掳走。偶于证人作供时窃笑发言的林子健,终按耐不住突拍台向警员说:“做假做到咁样!”

林子健在庭上拍台指作证的警员做假。(洪铭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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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子健,44岁,否认一项明知而向警务人员虚报有人犯罪,指他虚报于2017年8月10日在旺角遭拐带。

警员留意到林说话嘴角向上翘

控方下午传召于警员何斌成,他于林子健报案4日后以误导警务人员罪拘捕林。警员谓,以自己对林的印象,包括拘捕时看见的样貌、步姿、身型,从闭路电视片段中认出被告。他形容林蓄黑短发、戴眼镜;面较阔,身型略胖,高约1.6米。

警员补充道,林说话时左边嘴角会向上翘。至于步姿,则呈颇为明显的“内八脚”,手部摆动的幅度小。他称,去年5月初至9月尾翻阅1500至1800小时的片段,未见有人被掳上车。

辩方反对以步姿认人

控方请警员指认片中人为被告,辩方则反对证人以步姿辨别,举英国案例谓此属专业学问,只应由专家就此作供。辩方指出,单以多次观看影像,并不足以成为认人的理据,警员每次翻看时应写下凭借什么来认人。他续指,裁判者可自行判断,不应让警员的意见取代裁判官的看法。

此外,本港的刑事案未有以步姿辨认的先例。控方回应指,警员与被告的接触8小时,曾目赌步姿,其证供有助指认。

林子健拍台说做假

裁判官最后批准警员可依步姿作证,惟警员解释以何作辨认期间,林子健出言表示不满。裁判官遂请代表被告的大律师陈伟彦严肃提醒被告守规,此时林说:“我都好严肃同大家讲......”再突然拍台斥:“做假做到咁!”本日聆讯完结时,林又示意欲与裁判官说话,官则吁他指示代表律师。

聆讯明续。

案件编号:KCCC25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