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堂风波】代理告台湾创办人 禁“幸福堂”名义在港开公司

撰文: 许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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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近年热捧的黑糖珍珠鲜奶,而其中一个受欢迎品牌“幸福堂”与近日则与台湾总公司则闹起合作风波,台湾总公司早前表示,明年会在港开直营店。香港代理商今(28日)先入禀高等法院,指“幸福堂”在港的的商誉只可由香港代理商拥有,同时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台湾总公司在香港以“幸福堂”名义另开公司。

原告为晨康国际有限公司,被告为总裁国际有限公司、陈泳良及幸福堂有限公司。陈泳良(下称:陈)为台湾幸福堂创办人。

铜锣湾分店每月营业额130万

入禀状透露,原告与陈于本年6月签署了特许区域代理合同,双方同意原告会在香港和澳门以唯一及独家代理商的身分代理幸福堂商品。其后,原告便开始以“幸福堂 陈家 幸福黑堂”和“正宗古法手炒黑糖”等标示经营品牌。原告指,铜锣湾店的每月月租为逾15万,由原告支付。原告亦支付了原材料及其他营运成本。而铜锣湾店自开业起每月营业额130万元。原告认为自己已在香港建立起“幸福堂”的商誉(goodwill)。

原告指,本年9月,陈在港以“福 幸福堂 陈家”申请注册商标,更在打算于明年首季在尖沙嘴和旺角开铺。原告要求法庭宣告自己在港拥有幸福堂的商誉,并要求法庭颁令禁制被告以“幸福堂”之名开公司。

案件编号:HCA279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