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被杀】六级武力指引 遇反抗、埋身肉搏 学堂都无教箍颈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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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士司机陈辉旺于2012年在西隧收费亭与日籍乘客发生纠纷,被警员箍颈押上警车,及后颈椎移位及全身瘫痪,留院一个月后因并发症离世,死因裁判庭今日(24日)裁定司机死于不合法被杀。
警方从未公开武力使用指引,但据了解,指引将不同程度威胁的应对层次分为6个等级,“埋身肉搏”时大致有“三部曲”,如有“温和拘押”即2至4人搬移法;或面对顽强对抗时,可以出动警棍及胡椒喷剂。有前线警员强调,无论是在警察学院入班时,抑或在警察机动部队(PTU)受训,都无教过可以“箍颈”,只有以巴西柔术压制对方四肢、抱腰等。

警方未公开的武力使用指引,将不同程度威胁的应对层次分为6个等级。(资料图片)

在死因研讯期间,警察学院枪械训练科警司麦启立作供时便指出,涉箍颈警员以双臂环绕司机的上半身,所用的控制技巧,与训练课程大纲并不“直接相符”,并指从未教导警务人员用“箍颈”来控制犯人,若是有意图透过箍颈控制对方,即属“不合理武力”。但他指,警员可因应情况,在武力程度合理相称的前提下,灵活使用其他技巧。

制止招式中无“箍颈” 警棍使用多限制

有前线警员表示,武力指引比较笼统,但在警察学院入班时,只有教导如何使用警棍及胡椒喷剂,而使用警棍都有限制,包括挥棍次数、拍打的身体部位要以手脚为主,不能攻击头部,最多是鼻骨。而在警察机动部队(PTU)受训,所教的防卫及制止招式中都无“箍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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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取“搬移法”、按压穴位

一般而言,面对消极抵抗,如示威中的静坐,警员可以以2至4人之力搬移目标人物,并使用“压点控制”,即按压人体穴位令他产生痛楚而易于控制,如唇鼻之间的人中位。

参考巴西柔术 以身体重量压制对方四肢

至于面对顽强抵抗、挣扎等,有前线警员指出,在警察机动部队(PTU)受训时,有教警员基本的“巴西柔术”,在“埋身肉搏”时可以如何利用身体重量压制对方四肢,及如何抱腰将对方抱起、再放置在地上制压等,都无一招都触及到“箍颈”。

严重可出警棍

如对方依然顽强,警员可以出动警棍,攻击其手部或脚,目的都只是想让对方产生痛楚继而放软抵抗。不过只有受过机动部队、冲锋队武器及战术训练组或合资格警棍教官训练,才可使用警棍。《程序手册》中亦载有“使用警棍初步报告”的格式,当有人不论是故意或意外被警棍击打,单位指挥官或主管事后须向主要单位指挥官提交初步报告。

武力指引分六层次

据《警察通例》第29章,即“武力与枪械的使用”章节,有六级制的“武力使用层次”,如遇心理威吓及言语对抗,只是口头劝喻应对,及可召唤增援;如遇消极抵抗,可温和拘押,出动2至4人搬移;顽强对抗,则可用上胡椒喷剂;遇暴力攻击,即现场有殴打,但无意令他人严重受伤,可使用属中级武力的警棍;最高等级,如对方的殴打意图是令人严重受伤、死亡,警察可使用致命武力,亦即是枪械。

警方将研法庭建议

就查询包括警方会否向死者家属道歉、涉事警员的处分安排、警方会否检视有关使用武力指引等,警察公共关系科回复表示,知悉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断,会作出适当跟进,并研究死因裁判法庭提出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