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嘉慧遇车祸遭索偿逾400万案 原告口供不可信 蒙只须赔51.5万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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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蒙嘉慧2011年驾驶郑伊健座驾行经观塘时,与一辆房车相撞。蒙嘉慧没有受伤,却遭房车上的男乘客入禀高院索偿401万,但蒙却只愿赔82万,双方无法和解,最后交法庭处理。聆案官今(18日)在高等法院下判词,认为蒙只须赔偿5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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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先索偿403万
原告邓志强,62岁,原本向被告蒙嘉慧要求赔偿超过403万港元,而蒙则认为金额过高,她最多只愿赔82万多元。
案件后交到聆案官决定赔偿金额,聆案官今下判词认为,原告作证时经常更改说法,又隐瞒他在今次意外前一年,亦曾遇上另一宗交通意外,认为原告口供并不可靠,故认为蒙只须赔偿515,195元。
原告指意外至手臂麻痺
意外发生在2011年8月18日黄昏,邓当时住在清水湾村屋,乘坐友人驾驶的房车,行经将军澳道上斜路段,与被告蒙嘉慧驾驶的私家车碰撞。
邓称意外后做过颈椎和尾龙骨末节的手术,医生原本想为他再做右髋骨关节手术,但其后没有跟进下去,痛楚同比加剧,只有越来越痛。他的左手手臂亦感觉麻痺,情况一直未有改善。
原告事发前亦曾遇意外
辩方却发现,邓在2010年9月也曾发生过交通意外,并曾到联合医院求诊。被告回应称他忘记了。
此外,辩方又聘请私家侦探拍摄的影片,发现邓在2013年8月仍能逛街12小时,步行和用餐自如,更能闪身躲避推箧的小孩。邓则解释因感到百无聊赖,才到尖沙咀逛街,因为事前已服食止痛药,连续行走2、3小时是没有问题的,医生亦建议他多些活动。但他强调,其中一种止痛药的药力很强,多服会伤害身体。
案件编号:HCPI 69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