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印花税】业主不服转购物业须多付159万税 求覆核裁败诉
撰文: 许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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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单位女业主,购入细单位后,改变主意,购入同一大厦另一逾千呎单位,之后她要求退回新单位买卖合约中159万元的印花税,遭税局拒绝。女业主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颁下判词驳回其申请,因取消买卖合约,不是转易契的一种。
申请人冯红岩,为香港永久居民,透过律师控告税务局,挑战政府针对楼宇买卖的辣招政策。
1个月内改变主意多付159万印花税
冯于2015年7月3 日,向福胜投资有限公司购入413平方呎的细单位后,但她一个月后改变主意,并向同一业主购入同大厦另一较大单位,并取消了细单位的买卖,冯结果需付318万元的双倍印花税。但她认为她取消买细单位的决定,应符合退税条件,并认为应可获退税159万元,惟税局拒绝她的申请。
官指非转易契不涉业权转换
冯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认为,冯取消了原本的买卖合约,不是转易契的一种,因当中不涉及单位业权的转换,也不涉及买卖,驳回申请,并下令申请人需付讼费。
案件编号:HCAL 16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