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远涉露冯程淑仪受查案 官不信吴为公众利益裁罪成 还柙候判
社民连主席吴文远,涉嫌于2016年透过电台节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众披露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为廉政公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违反《防止贿赂条例》,遭廉署控其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案件今(11日)在东区法院裁决,吴文远经审讯后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把案押后至本月28日判刑,期间须还柙。
裁判官郑念慈指被告的披露行为与公众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裁判官解释,涉案条例是用以确保执法机关能有效作出调查、受查人士不会匿藏资产或毁灭证据,以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声誉;郑认为被告是次的行为,纯粹为提高个人知名度而犯案,故裁定被告的辩解理由并不合理。
不接纳吴只在嘲讽
裁判官更在庭上引述吴在个人社交网站上载的发文,并指出不接纳吴辩称只是在嘲讽。郑官认为吴在与传媒访问期间的披露重点,全由自身出发,非为公众利益。
辩方指不涉金钱利益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在某程度上的确向公众披露了社会议题,而当中并不涉金钱利益;至于“提高个人知名度”的说法,辩方则表示吴本身是从政人士,提高知名度是必备条件之一。
调查未受影响
律师又指,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受调查人士逃避法律责任,亦无影响受调查人士及廉署的声誉,因为换楼事件早已经被传媒广泛报道,故希望可判被告社服令或罚款。
希望能判非入狱刑罚
惟遭到裁判官质疑,吴对对方声誉毫无影响的说法,裁判官认为辩方此说法令人难以接受。辩方续求情指,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可考虑以缓刑或判予社服令处理;判罚已足以对被告及其他从政人士带来警惕。
辩方又指,被告并非因与冯程有私人恩怨而犯案,被告的行为能引起公众关注政府官员操守问题,并非无中生有。裁判官回应,如被告纯粹只要求执法机构公正调查及秉公办理,是值得鼓励并不应被罚,但本案件披露的重点是“廉署已正式立案调查”。裁判官宣布将案件押后一会,期间被告须还押。
案件编号:ESCC103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