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路政署先斩后奏 擅付2.7亿解八号干线工程争议违规

撰文: 潘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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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纾缓九龙与沙田之间的连接道路的交通挤塞,政府2002 年展开八号干线沙田段(往来沙田与长沙湾) 的建造工程,审计署最近审查了多份建造工程合约,发现一份关于荔枝角高架道路设的建造工程合约曾出现争议;惟路政署在未有征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同意下,擅自与承建商达成共识,向对方额外支付2.73 亿元的合约未有订明的款项,以解决争议。
审计署认为路政署在事件中未有遵从《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中有关合约谈判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以及日后在与承建商谈判前,应事先就合约谈判的策略或底线征求有关当局的同意。

审计署认为运输署需要探讨措施,进一步善用八号干线沙田段的尖山隧道和沙田岭隧道的剩余容车量。(资料图片)

审计署今日(25日)发表审计报告,检视了八号干线沙田段建造合约及使用和管理情况。八号干线沙田段涉及3份工程合约和1份交通管制及监察系统合约。2003年9月路政署向承建商批出长1.9公里的荔枝角高架道路合约,金额为逾10.6亿元。工程最后于09年11月完成,较原订完工日期迟约两年,造价亦增加3亿多元。

路政署迟一个月才通知财经局与承建商达成协议

惟有关合约出现争议,主要与高架道路的设计有关,涉及未有妥善计算高架道路的荷载,承建商提出多项申索,路政署因此与承建商展开仲裁;在仲裁序进行期间,双方于2012年7月达成共识,政府向承建商额外支付2.73亿元款项。一个月后,路政署才将双方的共识及拟议方案的理据,告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并征求当局同意。同年10月,财经局批准拟议方案。

根据《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部门如建议更改合约条款须就拟议修改征求有关当局的同意。但审计署发现,路政署却无遵从规例执行,当时财经局亦指路政署做法并不十分理想。

路政署回应表示,同意审计署的建议,会继续严格遵从《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

荔枝角高架道路工程最后延迟两年才完工。(审计报告图片)

另外,审计署发现路政署于尖山隧道建造工程中,因管理混乱而额外支付合共1.32亿港元建造费,包括施工时发现合约规定隧道混凝土搪层的拱背外层,须施加一层平滑喷浆混凝土,厚度为100毫米,但图则却规定厚度为170毫米,路政署其后就建筑工料清单遗漏向承建商支付4370万元。至于隧道周边建造工程须采用控制式爆破技术进行,建筑工料清单亦遗漏了有关项目,路政署亦须向承建商支付5460万元。

由于初期工地勘测工作不足,要额外为3个斜坡进行工程,涉及费用达3450万元。审计报告又揭露,政府草拟沙田岭隧道和引道的工程合约时出错,令承建商提供的支援期由9个月,缩短至7个半月,审计署指若政府能审慎行事,可避免错误。

八号干线沙田段于2008年3月通车。(审计报告图片)

八号干线沙田段于2008年3月通车,旨在纾缓九龙与沙田之间的连接道路的交通挤塞,特别是狮子山隧道和大老山隧道。但审计署发现,截至去年4月,早上繁忙时间,尖山隧道和沙田岭隧道仍有剩余容车量,行车量为其隧道设计容车量的79%,不见车龙。

相反,狮子山隧道和大老山隧道却超出各自隧道设计容車量的135% 和138%,车龙分别长1.8公里和1.9公里。而截至去年12月,只有5条提供全日服务的巴士线是驶经尖山隧道和沙田岭隧道,但提供全日服务并驶经狮子山隧道和大老山隧道的巴士线则分别有21和23条。

审计署促尽快敲定六隧分流方案

审计署认为运输署有需要进一步善用尖山隧道和沙田岭隧道的剩余容车量。同时,要求运输署在今年年中或之前敲定六隧分流方案,并向立法会交代。

路政署表示,荔枝角高架道路工程是八号干线沙田段的一部分,合约工程包括建造一条长约一点四公里,由西九龙的荔湾交汇处至蝴蝶谷的双程三线分隔高架路,有关合约的承建商是安迅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Acciona Infraestructuras, S.A.)。 署方指,涉及荔枝角高架道路工程合约的申索款项,由于署方只与承建商就不构成任何承诺的共识一事进行讨论,所以没有承诺由政府承担任何款项或条款。路政署,在与承建商达成协议前,已征得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