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谋订定雇员薪酬或不挖角协议 竞委会:或违反《竞争条例》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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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委员会今(9日)就雇佣市场上的若干行为发表意见公告,提醒《竞争条例》同样适用于雇佣市场,指出雇主之间如涉及合谋订定雇员薪酬的协议、禁止挖角协议、交换敏感资料,即有触犯《竞争条例》第一行为守则的风险。
有人力资源顾问表示,有关情况较少见,但认为公告有助增加雇主及人力资源界人员对《竞争条例》认识,日后对聘用雇员有多一层考虑。

竞争事务委员会提醒《竞争条例》同样适用于雇佣市场,尤其是针对企业之间就雇佣事宜互相协调的做法。(资料图片 )

竞委会发表的公告指,从事人力资源界的人员及雇主应注意,虽然《雇佣条例》是本港监管雇佣方面的主要法例,但《竞争条例》亦同样适用于雇佣市场,尤其是针对企业之间就雇佣事宜互相协调的做法。公告又提及,在雇佣市场,雇主之间争相聘请人才,会为雇员带来较佳的雇佣条款,例如薪酬更高或福利更好,同时亦为他们带来更多机会;不论有关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相同,这个竞争概念同样适用。

竞委会认为,雇主之间如涉及以下做法,即有触犯《竞争条例》第一行为守则的风险:

合谋订定雇员薪酬的协议

企业如就雇员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达成协议,等同于合谋订定人力资源的价格;雇员薪酬不限于薪金,还包括福利及津贴,例如保险福利、房屋津贴或遣散费。

禁止挖角协议

企业之间如就招揽或雇用彼此的雇员达成协议,例如拒绝雇用彼此雇员的协议,等同于透过编配人力资源供应来瓜分市场。

交换敏感资料

雇主之间就其雇员的薪酬或与招聘有关的意向,直接或透过第三方分享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不论是互相分享或单方面分享,均会引起竞争问题。

竞委会行政总监(行动)郭恩泽先生表示,自《竞争条例》全面生效以来,竞委会曾遇到一些企业就雇佣条款或招聘事宜互相协调的情况,这些做法有可能会引起第一行为守则下的竞争问题,故发表意见公告,以提高公众人士的意识,并提醒雇主及人力资源界人员慎防在雇佣措施方面涉及违反竞争的风险。

他又指,雇主必须就招聘事宜及其向员工所提出的雇佣条款作出独立的决定;如竞委会有合理因由怀疑有任何违反《竞争条例》的行为,竞委会将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竞委会呼吁,任何人士如怀疑有涉及招聘事宜的反竞争安排,请向竞委会举报,而已参与有关做法的人士,应尽快联络竞委会申请宽待。

周绮萍认为,公告有助增加 雇主及人力资源界人员对条例的认识,日后在聘用雇员有多一层考虑。(资料图片)

人力资源顾问:公告有助增雇主对《竞争条例》认识

安俊人力资源顾问董事总经理周绮萍表示,雇员资料可能在集团式公司或姊妹公司互通,但认为公司之间订立禁止挖角协议没有意思,皆因“一个行业有好多不同公司,单系同某几间公司签订协议,无意思”;又指“员工系生,自己识得走,点可以确定佢系自己申请、抑或俾人挖走?公司之间好难建立互信。”故她相信,上述三种情况较少会发生。

不过,她认为,过去市民以为《竞争条例》只适用于消费层面,公告有助增加雇主及人力资源界人员对条例的认识,日后在聘用雇员时会有多一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