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促林郑收发展商闲置地建公屋 忧收回土地条例变欺压弱势恶法

撰文: 黄伟超
出版:更新:

香港公私营房屋供应失衡,去年底公布的长远房屋策略进度报告,未来10年28万个公营房屋单位建屋目标,但截至去年9月仍欠4.3万个单位的建屋土地。
身兼土地供应小组成员的前公屋联会主席王坤指出,政府应考虑动用《收回土地条例》,从囤积农地的发展商手中,收回闲置多时的土地,尽快增建公屋以追回公营房屋单位落后的数目。
他又表示,不同意特首林郑月娥提及此举或需面对司法覆核的风险的说法,更担心《收回土地条例》变成只欺压弱势社群的恶法:“政府唔应该将这条法例,只针对无权无势的一群,怕打官司便不用,是否代表政府已向发展商‘屈服’呢?”

王坤指特首林郑月娥提及用《收回土地条例》针对囤积农地,会有面对司法覆核风险,是向地产发展商屈服。(资料图片)

增建公屋关乎公众利益

林郑月娥上周五(23日)宴请土地供应小组各成员,王坤在席间向林郑及负责土地和房屋的官员提及,要求林郑提出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发展商在新界囤积的农地建屋,但林郑以忧虑或需面对司法覆核推搪。

王坤接受《香港01》记者专访时表示,怕面对司法覆核完全是借口,政府多年来经常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农地,他看不到向发展商出手,会与一般乡民和小地主有何分别:“增建公屋是否关乎公众利益?林郑似乎想推公私营合作,释放私人发展商农地,但这样反映政府不敢捋虎须,只想利诱发展商合作。”

公屋联会在2013年长远房屋策略公众咨询进行期间,曾向长策督导委员提交建议书,当中针对土地供应,亦提及需要限制囤积农地及闲置土地,该会建议 政府可研究立法限制囤积土地的行为,如规限农地发展时限,不得荒废农地;惩处长期闲置土地的发展商,如增加罚款或强制收回相关土地;政府可主动与发展商协商,如采用混合发展模式,增加房屋如居屋的供应等。然而,及后发表的长策报告,并无采纳这些建议。

曾考虑作绿置居的沙田火炭公屋项目,也是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取农地建成。(资料图片)
土地供应专责小组早前召开首次会议。(资料图片/政府新闻处)

指林郑有“尚方宝剑”不用

事实上,政府多年来曾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取不少私人农地。如2001年4月决定收回元朗米埔自然保育区内约9873平方米私人农地,以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乡村防洪工程;2008年10月收回大埔船湾自然保育区内约4900平方米私人农地,以便渠务署进行船湾区内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

此外,收回土地作公营房屋发展,也有先例可援。如2014年收回5.6公顷位于屯门的土地,发展公营房屋和社区设施;而曾一度被考虑为绿置居项目的沙田火炭4800个单位,也是政府在2015年初刊宪,公布收回桂地新村10幅面积约2023平方米的私人农地,用以兴建公营房屋而建成。

王坤认为,从上述多项例子可见,《收回土地条例》根本并非动不得的条例,问题只在于政府是否有决心,向私人发展商取回土地。

他指出,根据法例规定,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须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时,行政长官可根据有关法例命令收回土地:“所以最重要的问题,系林郑本身有‘尚方宝剑’,而佢肯唔肯攞出嚟用?政府唔可以怕打官司,因而不采取任何行动,其实透过司法程序,至少可以争取收回(土地),乜都唔做,就只会任由(土地)闲置持续下去,而民意不会接受政府甚么也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