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日报》被指诽谤脊医案 官指报道涉公众利益 可免责不用赔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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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报》被指在2012年刊出一篇关于层压式推销的报道,内容提到香港脊医学会会长陈显强及他任董事的公司。陈认为报道非客观事实,令人觉得他涉及诈骗,入禀控告《苹果》诽谤,索偿100万元。高院今(22日)裁定陈显强败诉,指《苹果》的报道虽然涉及诽谤,但因法例上“雷诺特权”(Reynolds privilege)保障关乎公众利益、负责任的报道,裁定《苹果》可免于民事责任,不用赔偿。

脊医陈显强告《苹果日报》诽谤被裁定败诉。(资料图片)

原告陈显强,是执业脊医,亦是香港脊医学会会长、非洲纳米比亚驻香港及澳门名誉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特区名誉领事团团长、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会成员及澳门镜湖医院顾问医生。四被告依次是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总编辑张剑虹及苹果日报网页持有人AD Internet Limited。

报道有关层压式推销网上课程

原告指,《苹果日报》于2012年11月26日刊登三篇报道,指一间名为嘉高宾尼(集团)有限公司,或涉层压式推销网上课程,文中提到原告是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原告认为这令他人觉得他涉及诈骗,报道内容并非客观事实。而报导刊出后,原告的朋友及脊医学会会员亦纷纷向他及该会职员查询,令他名声严重受损,更被公众嘲笑及轻视。

《苹》引“雷诺特权”抗辩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苹果日报》的报道是否涉及诽谤原告,即使诽谤属实,《苹果》又能否援引“雷诺特权”(Reynolds privilege)抗辩,免除民事责任不用赔偿?法官在判词中分析,虽然《苹果》声称报道中提到原告和他的董事身份,不代表指责他与层压式推销有关,但法官审视过报道的标题和排版,认为读者看完报道后,可能对原告与涉案公司CKB168的关系有不同解读,例如认为原告作为董事和股东,积极投身层压式推销,或怀疑原告有一定程度的参与。该报道令读者作出这种推论,已构成对原告的诽谤。

报道负责任可享特权

在审讯中,《苹果》主要引用“雷诺特权”作抗辩理据,该特权旨在保障新闻报道,若涉诽谤的报道关乎公众利益,而传媒的操守合符法律所订的“负责任报道”(responsible journalism),传媒则可享特权,即使内容属诽谤,仍可免于负上法律责任。法官指,本案与讼双方都承认有关的报道牵涉公众利益,问题只是《苹果》有没有达到“负责任报道”的标准,而有关的诽谤内容对整篇报道是否必须。

读者须知甚么人涉其中

法官接纳《苹果》的解释,即是就公众利益而言,读者不仅要知道案中的层压式推销手法,亦要知道有甚么人牵涉其中,所以报道必须提及原告的身份,点出他与涉案公司的关系。另外,《苹果》记者在刊登报道前,曾进行一系列的查证工作,例如上公司注册处和土地登记处“查册”、记者亲身接触原告问回应等,而记者在接受盘问时亦曾表示,她写文章时没有想过要令读者把原告和涉案公司扯上关系,她只是把事实写出来,让读者自行判断。

记者只如实写出客观事实

法官认为,《苹果》记者在报道中提到原告和他的董事身份,这些资料是从“查册”得来,记者只是把客观事实如实写出来,所用的文字亦属平舖直叙,记者没有在字里行间暗示原告做坏事,即使读者得出这个推论,亦只是读者自己的结论。法官亦指记者已尽责任向原告索取回应,例如记者曾两次接触原告,并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希望问及CKB168公司和层压式推销,裁定记者的手法已达到“负责任报道”的标准。

官:传媒表达自由凌驾原告名誉

法官明言,本案中传媒表达自由凌驾在保障原告名誉之上,《苹果》成功引用“雷诺特权”抗辩,可免于民事责任,不用赔偿,裁定陈显强败诉,他须向《苹果》赔偿讼费。法官更补充,即使《苹果》败诉,最多亦只须赔40万元,而非原告要求的100万元。

案件编号:DCCJ 147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