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败诉.判词解读】为何选举主任有权DQ参选人 受何种限制
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被拒参选议员,申请选举呈请败诉,法官在长达103页的判词解释,候选人必须真诚拥护《基本法》,这不能只流于签署声明等形式化,但陈宣扬港独,其政治主张违背《基本法》,选举主任有权调查并撤销陈的参选资格。但法官也强调,为了平衡市民的选举权,选举主任必须掌握使人信服、明确的证据,证明参选人不会真诚拥护《基本法》,才能拒绝他们参选,选举主任亦应在取消他们资格前,给予他们回应的机会。
官指参选人须实质拥护《基本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若参选人已签署声明表明拥护《基本法》,符合形式上的规定,选举主任能否考虑其他资料(如参选人的政治言论)取消参选人的资格?
法官认为追溯选举规定的立法原意和历史渊源,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参选人不仅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即签署提名表格中拥护《基本法》的声明和确认书,亦需实质上拥护《基本法》。
倡港独有违一国两制
法官在判词引用人大于2016年就《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内容,即拥护《基本法》和宣誓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参选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并引述释法说明文件,指出港独有违一国两制、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严重损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释法对议员宣誓的要求是简单直接的,拥护《基本法》和接受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份,是议员就职的基本条件。
“拥护”意味支持和宣扬
以陈浩天为例,根据多间传媒的报道,他和香港民族党争取修改或废除《基本法》,以达到港独的目标。虽然陈亦表示在成功修法前会继续遵从《基本法》,但法官认为宪法规定中“拥护”二字,意味着参选人不仅要遵守《基本法》,更要支持和宣扬它。法官裁定陈浩天发表港独言论、拒签确认书和回应选举主任的提问,皆显示他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选举主任有权拒绝他参选。
待法庭裁定不切实际
陈浩天的代表律师曾反驳,让选举主任去裁定参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是非常主观的,凡涉及这类剥夺选举权的决定,应该有清晰、明确和可查明的标准,较妥善的做法是选举主任只在形式上确认参选人的立场,若日后发现当选议员违反誓言和声明,才诉诸检控或撤销其议席。
法官认同保障市民的选举权是一个有力的论点,但《基本法》对参选人的宪法要求是不容凌驾的,若选举主任只能形式上确认参选人是否符合资格,将会出现选举主任明知他实质上不会拥护《基本法》,但纯粹因为他填妥文件而必须让他“入闸”的荒谬情况。而由于提名期和正式选举非常紧凑,不可能等待法庭检控作出虚假声明的参选人,律师的建议因此不设实际。再者,待选举后再追究明显不符合拥护《基本法》要求的议员,做法亦相当迂回。
考虑声明以外资料不算越权
法官指出,若拥护《基本法》不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参选规定,选举主任当然有权裁定一个填妥表格的参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因法例同时赋权选举主任向参选人索取资料,以裁定他们的报名是否有效,所以本案中选举主任考虑声明以外的材料并调查陈浩天是否符合资格,做法不算越权。
被拒参选人应有回应机会
尽管如此,法官在判词清晰地说明,选举主任必须掌握使人信服、明确的证据,证明参选人不会真诚拥护《基本法》,才能拒绝他们参选。选举主任亦应该在取消参选人的资格前,给予他们作出回应的机会。
案件编号: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