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视发牌风波】港视何以败诉? 上诉庭:不忘亚视结业教训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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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视有限公司就发牌的上诉案于今年2月进行聆讯,当时亚洲电视正值生死存亡之秋,处理上诉案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曾忽发其想,并问:既然有一电视台快要倒闭,港视是否可以补上?
张官今在判词裁定港视败诉时,又提起刚熄灯的亚视,更称目击亚视的结束,深感一个电视台结束对整个社会泛起涟漪,故认为政府在发牌时,考虑市场的可持续性等相关公众利益,并无违反政策的条文。
法官张举能在70多页的判词中指出,市场的可持续性是一个高度相关的考虑因素,一个鼓励免费电视业竞争的政策,是不同于一个盲目容许割喉式恶性竞争的政策。毕竟,电视台不同于一间时装店或电子产品销售店,一个本地电视台的结束,明显地是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很多人。
张官指,香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经历过佳视的结束,虽然并非很多人受到影响,但最近,公众才目击另一个历史悠久的电视台-亚洲电视-的结束,这亦对社会泛起一定的涟漪。
一个鼓励免费电视业竞争的政策,是不同于一个盲目容许割喉式恶性竞争的政策。
不能轻视电视台恶性竞争
虽然在互联网及手提电话设拖流行的年代,本地免费电视台的影响力已大不如前,但张官认为,电视台的恶性竞争仍不能轻视。
毕竟,电视台不同于一间时装店或电子产品销售店,一个本地电视台的结束,明显地是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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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认为不应设发牌上限
港视不满特首会同行政会议于2013年拒发免费电视牌照,从而申请司法覆核。案件去年在高等法院审理,法官区庆祥认为法例上没有就发牌数目设定上限,但最后又只发出4个牌照,认为政府决定违反既定广播政策,及港视的合理期望,因而裁定港视胜诉。
代表政府的律师坚持,行政会议在考虑发牌数目时,要考虑公众利益,并有酌情权考虑市场的可持续性,从而决定以循序渐进式发牌,并无对港视不公。但港视的律师却认为,电视台的生死存亡,应交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应临时改变政策,设定发牌数目。
案件编号:CACV11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