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普通话】校方引特例勒令两学生停课 未沿先聆讯后裁决程序
一批浸大学生早前因不满普通话豁免试评分机制欠透明,上周三(17日)到校内语文中心抗议,期间有学生爆粗辱骂老师,事件惹来争议。校长钱大康今(24日)宣布,涉事的两名学生须即时停学,直至学生纪律委员会完成聆讯。
根据《学生纪律处理程序》条例,其实有清楚列明对被控告学生的审讯步骤及内容,一般先经纪律委员会闭门聆讯,待相关人士作供后,才最终裁决处分。而钱大康今次引用的程序10.1条,其实是指倘学生涉对校园成员的安全造成危险,或对学校正常运作带来影响,校方可立即将学生停课直至另行通知,可算是一项留给学校的“尚方宝剑”。
钱大康于今日傍晚再向全校师生、校友发出电邮,指出“学生辅导长已引用《学生纪律处理程序》第10.1条,指令两名学生暂时停学,即时生效,以待纪律委员会进行纪律程序。”该校学生会证实,会长刘子颀和“浸大山神”Facebook专页发起人陈乐行遭停学处分。
根据浸会大学的学生守则规条中,在学生须遵守的5项行为准则,提及学生应尊重他人及学校的安全和财产(Students are to show respect for the safety and property of other persons as well as of the University)。另有15项违反准则的行为中,则包括考试作弊及抄袭功课、在校内吸烟、赌博及不当行为(Indecent behaviour)等,会遭纪律处分。
《学生纪律处理程序》中,有清楚列明对被控告学生的审讯步骤及内容,但亦有条例适用于额外情况,即钱大康指出:“两名学生的言行令教职员感到备受威胁及侮辱,语文中心的正常运作亦受影响。”学生辅导长引用的第10.1条,勒令两名学生暂时停学。该条例“暂停使用大学设施及权利”(Temporary Suspension of the right to use certain facility from the University)列明:
学生辅导长、纪律委员会或学生事务委员会,确信被指控的学生对校内其它成员的安全造成危险,或对学校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可暂时停止和拒绝该学生进入任何学校设施或校园,及其他相关的学生权限,直至另行通知。 (The DSA, Panel, or the Student Affairs Committee may, where it is satisfied that a student being accused of a charge poses (a) a danger to the safety of other 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community or (b) an ongoing threat of disrupting the proper functioning of the University, temporarily suspend the student and/or deny the student’s access to any facility or the whole campus, and/or other privileges and rights for which the student might otherwise be eligible until further notice.)
刘子颀是学生纪律委员会成员
学生因粗言秽语侮辱教职员,或正涉及上述的“不当行为”。一般而言,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投诉人须在14日内以书面形式,清楚说明涉事学生的不当行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予学生辅导长,若资料不足将被要求7日内补充。
一旦学生辅导长决定启动纪律程序,被控学生需先与学生辅导长面谈。若涉事学生认为裁决不适当,可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召集小组再作聆讯。该小组由学生事务委员会提名组成,包括处理涉事学生否认指控,及后聆讯以闭门形式进行,由三名学生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并投票决定控诉是否成立,及相关纪律处分。
尽管如此,涉事学生亦可就裁决提出上诉,而最终决定则由学生事务委员会审理,相关纪律处分亦会列入学生记录中。此外,对于违反标准行为的裁决,学生辅导长或学生纪律委员会将按事件严重性,作出相应处分,包括书面谴责、书面警告、停学甚至开除学籍等。
根据2017/18年的学生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学生会会长刘子颀是成员之一,而主席为该校宗教与哲学系助理教授叶敬德博士,其它成员有学生事务处辅导长邓裕南、语文中心高级讲师吴子珊及教务议会学生代表联席邓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