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醉驾车祸禁之不绝 只因香港罚得太轻?
歌手梁汉文昨日(23日)凌晨驾驶平治房车在半山撞栏。警方表示,一名姓梁(46岁)男子未能通过酒精呼气测试,涉嫌“酒后驾驶”被捕。
今次案件,只是云云涉嫌醉驾案的其中一宗。据警方数字,去年上半年的酒后驾驶检控数字为463宗,比前年下半年的574宗为低,但酒驾无异于一个神智不清的人在马路上控制一台“杀人机器”,绝对是一宗都嫌多。现行香港法例对酒后驾驶者的惩罚相对宽松,有意见认为阻吓力严重不足,而外地一些更严厉的罚则,甚至引入“额外罚则”,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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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落马洲6死车祸 促成政府修例
现时政府对于酒后驾驶者的罚则,是于2010年修订。事缘2009年1月农历年廿八,一名酒后驾驶的货车司机在落马洲越过对面行车线,撞到并压毁一辆的士,车上5名扎铁工人及司机当场死亡。由于过年在即加上意外死伤惨重,引起不少社会人士震怒,最后涉事司机罗少权只被判囚6年,并吊销驾驶执照,但刑满后可以再考牌。在群情汹涌之下,政府终加重酒后驾驶罚则。
在新安排之下,醉驾者的惩罚分为3级。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指定度数,会一直加重罚则,首次定罪最高停牌期由6个月至2年不等,再次定罪则为2年至5年。这比起过往划一初犯停牌3个月、再犯停牌2年,已算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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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重可判监禁 实际上多判停牌罚款服务令
此外,政府也新增“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最高监禁7年,而“危险驾驶”以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两项罪名,再犯的停牌期也有所加重;如果司机体内同时有违禁药品如海洛英、氯胺酮等,会被视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可加刑5成;而警方也在兰桂坊等“高危区”加强抽查司机和宣传,防范醉驾。
但即使修订罚则还是处理不了核心问题:现时酒驾最高可罚款2.5万元、监禁3年,但实际量刑上,一般只要不涉伤亡,很少会判处监禁。例如前无线电视艺人罗钧满,前年因犯酒驾罪被控,他过往已有违反交通条例的纪录,虽然裁判官一度表明,此案严重程度可判监禁刑罚,但最后也只被判处社会服务令100小时及停牌两年,另接受驾驶改进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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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三振条款”惩醉驾 日本施“连坐”法
其实近年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针对醉驾加重刑罚,例如近年屡爆醉驾交通意外的台湾,过往被指法例欠缺阻吓力,但目前已改以“三振条款”处理醉驾,即规定5年内3次犯酒驾必须入狱服刑,不得用罚款代替。而在2010年,澳门法院更重判一名在当地醉驾的香港男子入狱六个月,并下令不得缓刑及不得以罚款代替,以监禁严刑打击醉驾。
不少民众嗜杯中物的日本,其政府打击醉驾的手腕更严厉,除了既定的最高100万日圆(约7万港元)罚款和最高5年监禁外,亦明文规定第二次犯醉驾者必定判监,而由醉驾者驾驶的车辆上的其他乘客、借出肇事汽车的车主、让司机饮酒的店家也可能被“连坐”罚款,因此日本食肆、夜店等一般会问顾客有否驾车,不会对驾车人士提供酒精饮品。而且在好几次轰动社会的严重醉驾案发生之后,日本社会对醉驾行为极度憎厌,醉驾者不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雇主一般也会主动开除犯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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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宗也嫌多 政府手腕要更硬
当然,监禁刑罚是否足以遏止醉驾,本身也有一定疑问,所以不少地方都有人提出各种各样的“奇策”,提高阻吓力。例如台中市长林佳龙近日主持市政会议时就提出,因为酒驾车辆是“犯罪工具”,建议直接没收,认为有关措施对驾驶贵价名车的人士格外有阻吓作用;泰国警方前年更采取“非常手段”,将部分酒驾司机带到殓房做义工,让他们亲身见识一下,自己贪一时快感可能酿成的恶果。
酒后驾驶属“万恶”的大罪,是将个人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的性命安危之上,在日本、台湾,醉驾者更会被形容为“人民公敌”。香港酒驾问题不时发生,罚则是否过轻值得深思,纵使醉驾车祸不一定涉及伤亡,也只是“侥幸”,这些罪案一宗也嫌多。难道真的要等到再有醉驾者酿成严重人命伤亡的大车祸,政府才懂得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