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影少女被杀案 陪审团大比数裁定被告适合答辩 案件会重新审讯
15岁私影少女“小B”被杀案,陪审团于今早11时半退庭商议,并会就被告的精神状况是否适宜答辩作裁决。法官在引导时提醒陪审团,考虑被告是否有答辩能力,须考虑他是否明白控罪,及向律师作指示等六项原素。 6名陪审团退庭商议6小时后,以5比1大比数裁定被告适宜答辩,意味被告需要继续面对一项谋杀罪名的刑事审讯,案件押后2月20日再讯;届时法官会再选另一批陪审团审理本案。
37岁的被告刘璋辉,案发时无业及已婚,但在事后已离异。被告原本面对一项谋杀罪名,案件于两周前开审,惟上周三辩方的两位精神科专家见过被告,认为被告不适宜答辩,要求根据《刑事检控条例》第75条,由陪审团裁决被告是否适宜答辩。
官促陪审团考虑6项原素
法官今引导时指,在裁定被告的能力是否适合答辩,陪审团必须考虑6项元素,包括:
1. 被告是否明白控罪;
2. 决定认罪的能力;
3. 行使选择陪审团的能力;
4. 向辩护律师进行指示;
5. 理解法庭程序;
6. 可进行抗辩。
辩方指被告未能分辩事实与幻觉
法官指,若陪审团经事实的裁决,接纳辩方专家的意见,即被告在去年10月突然出现严重幻听及幻觉,未能分辩事实与幻觉,便可以裁定被告属无能力为者,不适宜答辩,而有关决定,必须要一致或5比1,才属有效的裁决。
陪审团曾要求字典
陪审团退庭商议期间,一度要求法官提供三名控辩精神科专家庭上证供和法官引导陈词的录音记录,以及一本中译英的字典,最好是一本电子字典。
法官接纳辩方建议,要求陪审团说明他们不明白的地方,并在庭上播放该段播音,不足一小时内,陪审团即作出裁决。但对于陪审团要求字典,法官则拒绝他们的要求字典的要求。
案情指,2014年12月9日早上,花名“小B”、只有15岁9个月的死者郭惠明尸体,被发现弃置于砵兰街垃坄收集站。警方即日在被告的旺角家中拘捕被告,被告直认不讳错手杀人,更在警方录影会面时自爆,在家中杀人后,将尸体塞入行李箱,租住旺角豪畔酒店,在酒店房中与尸体性交及肛交。
案件编号:HCCC 36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