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谭惠珠:人大常委决定“等同法律” 约束香港法院
撰文: 彭毅诗 林景辉
出版:更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批准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被大律师公会狠批“是回归后在香港特区落实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的实施及法治精神”。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今日回应,反驳人大常委会决定“等同法律”,因此“一地两检”安排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已有法律基础,决定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
身兼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谭惠珠解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本身在中国宪制已等同法律,如果接受人大释法对本港法院具约束力,人大决定亦同样约束本港法院。谭惠珠又认为,法院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没有司法管辖权,估计司法覆核的难度很大。
有批评指《基本法》第18条列明,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皆不在香港实施,但人大无提供清晰的法律理据,解释在西九站实施内地法律的原因。谭惠珠认为,西九龙站是按《合作安排》,将内地口岸区视为内地,所以第18条并不适用,而且制订第18条时,并没有想过在港局部实施内地法律,她估计条文的意思应该是指不会在全港实施内地法律。
谭惠珠解释,除了特区政府与内地商讨多时,“一地两检”的建议亦提交过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并与国务院磋商,全国人大常委会亦询问过基本法委员会意见,整个流程经过详细推敲,并在法律基础下进行,“一环扣一环”。不过,拒绝评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效果是否形同于释法。
谭惠珠又表示,不认同人大常委会作决定时有内地思维,只是解说方法不同。她认为,决定的文本未必与本港法庭判词一样,罗列所有事实证据和法理,但是已具备必要内容。面对本港法律界就人大决定的批评,谭惠珠认为,习惯普通法思维的精英人士,可能未必习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文本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