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陈弘毅:中港法理思维不同 中央以立法原意解释法律

撰文: 李家伟 潘希桥
出版:更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本月27日批准香港与内地就西九一地两检达成的合作安排,翌日深夜,大律师公会就事件罕有发声明炮轰人大常委会,指责其未就一地两检“确认”提出任何法理基础及理据,狠批人大常委会做法,是回归后在香港落实执行《基本法》的史无前例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的实施及法治精神。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今日(29日)接受港台电话访问时回应指,事件反映人大的法理思维与香港普通法思维不同,而香港和内地对法律解释问题也有不同看法。但他认为,一条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对中央根据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解读《基本法》第18条表示理解。

陈弘毅称,一条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对中央根据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解读第18条表示理解。(资料图片)

被问到是否同意人大对《基本法》第18条的解读时,陈弘毅指出,香港法律界包括他自己本人,对第18条的理解是“从字面的理解”。“原本理解就系从佢字面去理解,呢个亦都系普通法嘅理解方法”。但在内地法律界,他表示从过往几次人大释法来看,内地则是由《基本法》立法原意去理解。他举例,指2001年终审法院是“按字面理解”裁定在港出生的内地双非儿童拥有居港权,“但系内地过去几次嘅人大释法,包括特首任期、居港权,佢哋都系从立法原意去理解。”

陈弘毅称,自己接触过的内地官员和学者会翻看起草时的讨论,从立法原意解读《基本法》第18条。他表示当时中央政府希望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能够应用于整个香港,并无思考过一地两检口岸区使用内地法律的情况出现,所以他们认为第18条并无禁止口岸区一地两检的安排。他又直言,一条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对中央根据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解读第18条表示理解。

对于大律师公会担心今次会立下先例,日后人大将可以无限伸延在香港不同地方划地实施内地法律,陈弘毅就认为人大有表明是次是“特别安排”,并无改变香港出入境管制的高度自治,“佢意思系本来过境嘅人都系要通关㗎啦,本来喺深圳做,依家喺西九做”。他称,从香港法律界中不少人的角度来看,人大今次“决定”未有足够法理上的说服力。他指是次事件正正反映在“一国两制”下,人大的法理思维与香港普通法思维不同,而香港和内地对法律解释问题也有不同看法。

城大法律学院副教授兼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大律师公会声明反映香港有部份法律界人士对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始终缺乏全局的了解”,她认为基本法从制订开始,就带有普通法及中国法的双重特性,若香港只论述自己看法,无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制事实,又或拒绝了解国家宪制,只会变成无法对话,情况令人忧虑。

她认为基本法“是有生命力的宪法”,赋予特区政府在高度自治范围内有行政酌情权去做配合社会发展的决定及安排,而现时政府提出的一地两检方案,并不需要根据基本法第18条启动附件三,亦不违反基本法第22条,“在一地两检安排下,内地执法人员不会在专区以外执法,他们做的决定只涉及内地的入境工作,不会干预香港内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