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混帐】穷追半年 路署拒透鱼苗支出 申诉公署批论据荒谬

撰文: 陈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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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博科娃(Irina Bokova)于2000年发表讲话,“知情权”对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政府透明度、公正和发展起关键作用,政府不应隐瞒掌握的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香港01》今年初收到报料,质疑港珠澳大桥的保育措施成效不彰。记者于是4次入纸向负责的路政署索取相关数据,署方却多次推诿,拒绝透露。
记者无计可施,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最终经半年调查,裁定路政署行政失当,更批评路政署“挤牙膏”,论据荒谬、不尽不实。

记者向路政署追问放流鱼苗的具体支出,但被多番拒绝回答,记者最终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申诉公署批路政署论据荒谬。(申诉专员公署信件截图)

记者年初收到报料,指港珠澳大桥保育措施放流鱼苗的价格过高,有浪费公帑之嫌(详见另文)。今年1月中发电邮向负责的路政署查询放流鱼苗资料,当中关键为鱼苗价钱。另外亦向渔护署查询相关措施的成本,以作比较。最终渔护署在数日后已回复,但路政署却三翻四次拖延,最终更拒绝回答。原本以为一个简单的报道,最终耗时10个月才划上句号。

路政署承诺会在新的人工渔礁和在沙洲及龙鼓洲海岸公园现有的人工渔礁放流鱼苗,以提高香 港西水域内的渔业资源。然而,记者发现措施实行非常马虎。(港珠澳大桥网页截图)

第一次查询 

记者于1月19日要求路政署新闻组提供过往人工渔礁放流鱼苗的具体资料,包括:

日期
地点
鱼苗种类及数量
价钱
负责外判商名字
成效评估结果
评估方法

最终一星期后,路政署除了地点及鱼苗种类外,其他资料均没有提供。

地点
鱼苗种类

本港纳税人历年来已经为港珠澳大桥及其连接道路相关工程缴付上千亿元公帑,大桥支出备受港人关注。(资料图片/吴炜豪摄)

第二次查询

记者即日再要求路政署提供上述资料,翌日署方表示:“正积极准备为放流鱼苗工作展开招标,现阶段不便公开有关鱼苗的价钱。”另又补充了资料,包括鱼苗数量、负责外判商名字。

鱼苗数量
负责外判商名字

相距一日就可以提供多两项资料,记者心中不禁疑问:为什么署方之前回复时不提供?另外,路政署回复提及招标时的字眼十分含糊,举例说,署长心中打算5年后招标,也可以说是“积极准备”“展开”招标。用如此含糊的字眼来拒绝提供资料,明显不合理。况且,“展开招标”与“公开鱼苗价钱”究竟有何逻辑关系?路政署每年都为不同地区工程招标,难道因此同类工程造价就要永远保密?

一般情况下,若部门拒绝提供资料,记者可引用《公开资料守则》,加强追问力度。然而,公署调查需时,记者需要花大量精力作跟进。(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港珠澳混帐】路政署149万放生鱼苗测试 付诸流水 生死无人知

第三次查询

同一样的问题,不一样的答案,对此记者唯有出动《公开资料守则》。

一般情况下,若部门拒绝提供资料,记者可引用《公开资料守则》,加强追问力度。若部门在没有合理情况下拒绝,记者可再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相关部门行政失当。记者于是循上述方法,要求路政署提供合理解释,为何记者查问2014年进行的鱼苗流放措施价格,会影响今年(即2017年)的招标工程,并再要求署方提供仍未提供的资料。

公开2014年进行的鱼苗流放措施价格,为何会影响3年后的招标工程?

最终2日后,路政署引用《公开资料守则》第2.9段A,拒绝披露资料:

“资料如披露会令部门的谈判、商业或合约活动,或批准酌情补助金或特惠补助金的工作受到伤害或损害。”《公开资料守则》第二部 2.9段A

为补偿港珠澳大桥工程对附近水域生态的破坏,路政署推行一系列的缓解措施,包括设立大小磨刀洲海岸公园保育中华白海豚、设置人工鱼礁及放流鱼苗等。(资料图片/陈焯辉摄) 渔护署早有经验 改鱼种被批损生态

第四次查询

记者引用《公开资料守则》要求公开资料,路政署亦引用《守则》拒绝披露。然而,路政署根本从无解释引用条文背后的原因——为何披露资料会损害招标?

如果每一个部门都在欠合理解释下引用《守则》拒绝披露条文,《守则》岂不反过来变成“拒绝公开资讯守则”?另一方面,官僚系统内,新闻官也是听从上级官员指令回答。所谓“怨有头债有主”,记者于是变阵,一方面继续追问引用《守则》原因,另一方面由鱼苗价钱转为查询整项流放措施的支出,并要求提供负责官员的具体姓名。

放流鱼苗试验整体支出
人工渔礁支出
新招标与2014的试验计划内容是否相同
引用《守则》拒绝披露资料的理由
2014年试验计划的负责官员
2014年试验计划的负责批出款项官员
是次招标的展开月份

不过署方5日后却只重复之前的回答,除了回复指本年年中会展开招标后,并无正面回复上述问题的任何一项资料。

本年年中会展开招标

流放鱼苗是当局对建设港珠澳大桥环境破坏的补偿措施,但成效成疑。(读者提供图片)

第五次查询

记者无奈重复第四次查询的问题,再次要求路政署回答。最终路政署亦只重复第四次查询的答案,毫不理会记者的提问。记者最终将个案转介予申诉专员公署,于2月16日以私人身份投诉。

申诉专员判定失当

收到记者投诉后,申诉专员公署最终于7个月后,即9月1日完成调查,并裁定路政署行政失当。总结个案,公署就记者的4点投诉,除一项“部分成立”,其余三项均裁定“成立”。

路政署向公署解释,披露2014年的鱼苗价格会向市场发放“不尽准确及带误导性资料”,令相关计划的未来投标者以该价钱为指标,损害政府利益。

对此,公署直斥路政署的论据荒谬,表示绝不接纳。公署又批评路政署拖延回答,“只不断复述先前回复所述,所持理据不尽不实”。公署指投诉人(即记者)索取资料的要求非常具体清晰,但路政署态度既不问责又不开明。

多次拖延回复(部分成立)
同一问题先后提供不同答案,或只覆述之前回复(成立)
引用《公开资料守则》时没解释理据(成立)
错误引用《公开资料守则》(成立)

申诉专员公署批评路政署经投诉人多次查询仍未有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只不断复述先前回复所述。图左为路政署长刘家强、右为路政署港珠澳大桥香港工程管理处处长李伟彬。(资料图片/江智骞摄)
综观路政署处理投诉人的索取资料要求的过程,该署非但无依从《(公开资料)守则》的规定处理有关索取资料的要求,反之,该署以“挤牙膏”的方式回应,对部分索取的要求不是完全没有回应,就是在投诉人追问后才提供有关资料。
申诉专员公署 调查报告
(路政署)该署经投诉人多次查询仍未有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只不断复述先前回复所述,所持理据不尽不实。
申诉专员公署 调查报告
申诉专员公署批评路政署以“挤牙膏”的方式回应记者查询。图为申诉专员刘燕卿。(资料图片/钟伟德摄)

被裁定行政失当 仍拒即时提供资料

然而,由于申诉专员公署的裁决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路政署在9月1日被裁定行政失当,路政署以正向发展局的法律部门作咨询为由,仍然拒绝向记者提供整个试验的价钱以及鱼苗费用。最终在10月25日,即公署裁定两个月后,路政署才肯向记者提供措施所花的公帑数目。最终凭借有关资料,记者才可以完成报道,并发现是次流放鱼苗的测试动用公帑逾150万元,但原来连关键的评核部分亦未有做,保育测试更直接以“工程变更令”批予大桥的承建商中国港湾。(详见另文

记者本月向路政署查询,路政署有否追究行政失当的官员,路政署回复已进行内部员工训练,并已提醒包括处理上述事宜的相关员工须严格遵守相关指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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