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误杀案】违反谨慎责任可被控误杀罪 南丫海难船长亦被控
DR医学美容误杀案中,有3名女顾客接受保健疗程后出现败血性休克,结果一死、一截肢及一伤残,警方及卫生署经调查后起诉集团老板周向荣,培植血液制品的实验室技术员陈冠忠,及为客人作回输过程的女医生麦允龄,认为他们严重违反对死者的谨慎责任,须就事件负上刑责,陪审团今(12日)亦裁定其中两人误杀罪成,女医生则未能达成裁决。
有大律师解释,即使“无心杀人”,但若因有人作出疏忽行为,或违反谨慎责任,从而导致他人死亡,都有可能被控误杀。而违反谨慎责入的误杀罪,多见于工业安全或医疗事故。而南丫海难事故中,“海泰号”船长黎细明,亦因严重疏忽至意外发生而被控误杀。
误杀最高刑罚同为终身监禁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谋杀和误杀均属“杀人类别”,两罪均可判终身监禁,有执业大律师指,两者分别在于是否有意图杀人,误杀罪所涵盖范围较广,而“违反谨慎责任”的误杀罪,最常见于工业安全、医疗失误事故。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解释,即使“无心杀人”,但有时都在要因他所作的疏忽或谨慎责任,或者有时因他无做某些作为,亦会在法侓上构成“误杀罪”。尤其在一些工业安全案件,例如有一个工人从高处堕下死亡,雇主或上司未必有任何举动,直接导致死者高空坠下死亡,但若他们对死者死亡负有谨慎责任,在无合理情况下,违反谨慎责任,严重疏忽,导致该名工人死亡的主因,便可被控以误杀罪名。
严重医疗失误或须负刑责
陆指,该类误杀常见涉见专业疏忽的工业安全、严重医疗失误,罪行关键在于“严重疏忽”,而该疏忽在法律上必须远低于小心谨慎标准。陆举例说,例如一名外科医生施行手术时,必须要为病人注射麻醉药,或安排麻醉科医生注射,但该外科医生却在无注射麻醉药,便进行手术,便属严重疏忽,违反谨慎责任。
南丫海难船长须就事件负刑责
近年涉及“违反谨慎责任”的误杀罪案件,除了2012年10月DR美容医学集团CIK毒针造成一死的重大医疗事故外,还有2012年10月1日发生的南丫海难酿成39人罹难案件,这是本港近年最大宗的海上事故。
当时涉案案港灯“南丫IV号”船长周志伟和港九小轮“海泰号”船长黎细明,各须就39名乘客死亡的事上负上谨慎责任,最终被控以39项误杀罪名,经审讯后黎细明被裁定39项误杀及1 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共入狱8年,而周志伟被裁定误杀罪名不成立,则1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入狱9个月。
货车司机酒驾酿6死亦被控误杀
另一宗例子便是发生于2009年1月23日农历年廿八的落马洲六死致命车祸,货车司机罗少权承认6项误杀罪名,被判入狱6年,吊销驾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