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法律基础未明 汤家骅引京学者:可用基本法第2、7条
港府上周六(18日)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正式踏出一地两检“三步走”的第一步。惟港府以“尊重内地法律程序”为由,未有公布整份合作安排,亦未有透露实施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
资深大律师、行会成员汤家骅于电台节目表示,《基本法》20条并非给予人大常委会权力的基础,因人大常委会权力不是来自《基本法》,而是来自《宪法》,又引用内地学者指,可用《基本法》第2和第7条。至于港府当初提出用《基本法》20条是否“捉错用神”,汤家骅直言自己亦有相近看法,称“你可以话我都捉错用神啦”。
汤家骅表示,现时主要有两种意见,有北京学者认为,“一地两检”不用依赖《基本法》第20条,因《基本法》本身已有足够权力让港府进行“一地两检”。他指,《基本法》第2条说明港府高度自治范围内可租借地方给其他人;另有说法称,《基本法》第7条有关使用土地条文已有足够权力,亦不需要人大常委会授权。
基本法第2条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7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至于会否与《基本法》第18条列明不行使全国法律相抵触,汤家骅直言第18条不适用。他说,第18条只说明特区范围内不用全国性法律,但既然地方已租出,在租借期间不属于香港,亦非司法管辖区的一部分,故由那一刻开始,第18条已不适用。
至于港府当初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条是否“捉错用神”,汤家骅直称自己亦有相近看法,“你可以话我都捉错用神”。
基本法第20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